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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4月28日下午14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7,261,7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508%。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9,670,2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165%;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91,4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4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束龙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53,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关联股东束龙胜先生、芜湖市鑫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2.1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2标的资产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3标的资产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4期间损益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5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6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7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8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10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11拟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12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13配套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2.14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53,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束龙胜先生、芜湖市鑫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5、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束龙胜先生、芜湖市鑫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束龙胜先生、芜湖市鑫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7、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127,253,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53,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9、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53,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53,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53,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53,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6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4月1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马少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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