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33版) 成立日期:1992年6月27日 注册资本:肆佰万马来西亚林吉特整 经营范围:提供工程和技术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管理和销售支持服务 地 址:马来西亚吉隆坡莱博安邦路1号,50100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13/2014财年(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总资产33,175万马来西亚林吉特,净资产7,257万马来西亚林吉特,营业收入22,671万马来西亚林吉特,净利润57万马来西亚林吉特 (10)阿尔斯通(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威 成立日期:2012年5月11日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整 经营范围:工程设计;项目管理;二氧化碳捕捉系统的开发等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5号C区1层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14年度,总资产12,115万元人民币,净资产-499万元人民币,营业收入13,336万元人民币,净利润861万元人民币 (11)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岩 成立日期:1999年1月26日 注册资本:陆仟零玖拾陆万肆仟肆佰美元整 经营范围: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设备进出口、(代理)采购及(代理)销售;提供培训、人事管理、咨询、技术、仓储、经营性租赁等服务;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六街六号乾坤大厦五层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13年度,总资产242,164万元人民币,净资产-155,763万元人民币,营业收入19,156万元人民币,净利润-31,919万元人民币。 (12)阿尔斯通(瑞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oseph DEISS 成立日期:1990年1月10日 注册资本:壹亿零壹佰万瑞士法郎整 经营范围:提供电力生产领域的各项服务 地 址:瑞士巴登布朗(勃法瑞大街7号,5401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14/2015财年(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总资产7,174万欧元,净资产18万欧元,净利润428万欧元 (13)阿尔斯通信息系统和技术有限公司(法国) 法定代表人:Philippe GALAS 成立日期:2003年2月7日 注册资本:贰仟贰佰零伍万陆仟贰佰陆拾肆欧元整 经营范围:经营管理IT设备和软件,包括电脑、应用程序和数据处理 地 址:法国,勒瓦卢瓦-佩雷市,安德烈马尔罗大街3号,92300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13/2014财年(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总资产10,186万欧元,净资产306万欧元,营业收入24,953万欧元,净利润-167万欧元 (14)阿尔斯通热力能源公司(土耳其) 法定代表人:Adil TEKIN 成立日期:2014年3月31日 注册资本:壹仟肆佰肆拾玖万玖仟壹佰零叁土耳其里拉整 经营范围:提供热力能源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地 址:土耳其安卡拉-詹卡亚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14/2015财年(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总资产4,701万土耳其里拉,净资产2,083万土耳其里拉,营业收入8,195万土耳其里拉,净利润404万土耳其里拉 (15)阿尔斯通国际调动管理公司(瑞士) 法定代表人:Sébastien ROUGE 成立日期:1997年3月7日 注册资本:拾万瑞士法郎整 经营范围:在相关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地 址:瑞士巴登布朗(勃法瑞大街7号,5401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14/2015财年(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总资产147万欧元,净资产20万欧元,营业收入797万欧元,净利润1.6万欧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阿尔斯通法国锅炉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2)阿尔斯通电站锅炉公司(德国)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3)阿尔斯通电力公司(美国)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4)阿尔斯通锅炉德国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5)阿尔斯通电力有限公司(波兰)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6)阿尔斯通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属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7)阿尔斯通电力汽轮机有限公司(美国)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8)阿尔斯通(武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属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9)阿尔斯通亚太有限公司(马来西亚)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0)阿尔斯通(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属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1)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之规定。 (12)阿尔斯通(瑞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3)阿尔斯通信息系统和技术有限公司(法国)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4)阿尔斯通热力能源公司(土耳其)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5)阿尔斯通国际调动管理公司(瑞士)与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上述关联方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认为:这些公司均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形成坏帐的可能性极小。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均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交易。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与关联方签订协议,并将按协议的规定进行结算。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以及预计持续进行此类关联交易的情况: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销售货物等,这些交易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行为,且将与各关联方维持业务往来。 2.选择与关联方(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和真实意图: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锅炉的生产与销售,其商品购销本着公平竞争、合理论价的原则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购销方进行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行为。 3.说明交易是否公允、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4.说明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2015年度经营情况,作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中所涉及的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对该议案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日常关联交易确因公司生产需要,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行为透明,没有损害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行为;公司2015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交易定价原则将继续维持2014年的规定,且不会损害和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5-015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于《2015年度套期保值型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同日披露的《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2)。 一、套期保值型衍生品投资业务概述 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锁定购汇成本,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使用外币结算业务的需要,根据预计外汇收支情况,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下开展外汇保值业务。公司预计将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等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协议,开展外汇保值业务。公司开展的外汇保值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衍生品投资业务品种 外汇远期: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外汇币种、数额、汇率和交割时间,在约定的时间按照合同规定条件完成交割的外汇交易。 公司不进行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结构性远期操作交易。 三、衍生品投资业务主要条款 套期保值型衍生品投资合约主要条款包括: 1、合约期限:根据公司预计的外汇收付款时间 2、交易对手:银行类金融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3、流动性安排:外汇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的进出口业务为背景,其合约金额和合约期限与收付款预期相匹配。 4、公司2015年套期保值型衍生品投资预计金额为400,812,106元人民币。 5、其他条款:外汇保值业务均不占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无需提供保证金,到期采用本金交割的方式。合约包含违约责任条款。 四、公司投资衍生品的准备情况 1、公司已制定了《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该制度已于2013年9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9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对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审批程序、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 2、公司财务总监具体负责公司衍生品投资事务,财务部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从事衍生品投资业务,拟定衍生品投资计划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予以执行。 3、公司财务部衍生品投资专业人员已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特点和潜在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衍生品投资业务必要性及内部控制 公司的外汇保值业务是从公司生产经营对外币结算业务的实际需求出发,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锁定外汇收付业务汇率成本,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品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 公司针对开展的外汇保值业务,已制定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外汇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审议程序、后续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以有效规范外汇保值业务行为,控制外汇保值业务风险。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保值业务。在公司财务部门配备了外汇专业人员,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分级授权,对外汇保值业务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参与外汇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充分理解外汇保值业务的特点及风险。 六、风险分析及风险管理策略 针对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协同合作银行做好汇率趋势的预测,密切跟踪汇率变化情况,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流动性风险,公司开展的外汇保值业务均以公司外汇收支预算为依据,由于公司外汇保值业务是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因此能够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对公司流动性资产影响较小。 针对操作风险,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岗位责任不相容的专职人员,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外汇保值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针对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外汇保值业务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大型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基本不存在履约风险。 针对法律风险,公司进行外汇保值业务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相关交易管理规范,合法进行交易操作;与交易对方签订条款准确明晰的法律协议,最大程度的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争端。 七、衍生品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条——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进行确认计量, 公司外汇保值业务选取的种类为普通远期产品,公允价值基本按照银行、路透系统等定价服务机构提供或获得的价格厘定,为外汇市场上的公开价格。 八、会计核算政策及后续披露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外汇资金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对本年度开展套期保值型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5-016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以财政部 2014 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财政部自2014 年1 月26 日起,相继修订和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会计准则,要求上述准则自2014 年7 月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 年6 月2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2014 年7 月23 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 年2 月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2014年1 月26 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八项准则和2014 年7 月23 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 年2 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本公司对已运作的退休福利计划及内退福利计划按规定对201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1、退休福利计划由于精算假设变化重新计量的影响,本公司调整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将2013年度原计入 “管理费用”的精算假设变化数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将截止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的与退休福利计划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其他长期负债”科目改计入“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2、 内退福利计划由于精算假设变化重新计量的影响,本公司相应调整了2013年度“管理费用”及“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二)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对报表列报科目作为以下重分类: 1、 原列报于合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负债”科目的递延收益项目,改为列报于“递延收益”科目; 2、合并利润表与利润表的“营业外收入”科目,增加“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项目; 3、合并利润表与利润表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改为“其他综合收益的净额”科目,并列报其他综合收益的分类信息; 4、相应的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规定的格式重新列报。 (三)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如下: ■ (四)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对公司本期及 2013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财政部2014 年陆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 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基于国家财政部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5-017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后委托代办机构以及 股份托管、转让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 年、2014年连续四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因此,本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如下工作:(公司已于2014年7月1日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9)@ 1、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事宜; 2、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3、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授权经营层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5-018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2014年度非标审计报告涉及 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4年度进行了财务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带强调事项段作如下说明: 一、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4条规定,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3、4所述,武锅股份公司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连续四年的净资产与净利润均为负值。截至2014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45,963.69万元,2014年度净利润为-10,225.98万元,武锅股份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重大风险;另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八条规定,武锅股份公司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是基于母公司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阿尔斯通公司的持续支持作出判断的,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武锅股份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对于上述强调事项段的说明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为了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本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不影响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5-019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就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如下: 一、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2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该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14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上,公告编号:2014-049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1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因净利润、 净资产、 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因净利润、 净资产、 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201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14年度报告,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1,698,250.48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459,856,701.14元人民币。《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已披露于2015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4条规定,若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2014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五、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情况 2015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 2015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008)。 2015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5—009)。 六、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23条规定,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七、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1号 邮 编:430205 电 话:027-81993700、81994270 传 真:027-81993701 六、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