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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5-026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30日下午2:30在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4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王济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15:00-2015年4月30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15:00至2015年4月30日15:00。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325,0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279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660,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77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4,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20%。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25,0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4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二○一四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710,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33%;反对230,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0%;弃权384,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10,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159%;反对230,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31%;弃权384,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10%。 2、审议《二○一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671,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5%;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4%;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71,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38%;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33%;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29%。 3、审议《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671,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5%;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4%;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71,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38%;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33%;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29%。 4、审议《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671,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5%;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4%;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71,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38%;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33%;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29%。 5、审议《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661,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53%;反对663,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61,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321%;反对663,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0,671,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5%;反对241,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0%;弃权412,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71,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38%;反对241,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64%;弃权412,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97%。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671,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5%;反对241,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0%;弃权412,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71,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38%;反对241,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64%;弃权412,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97%。 8、审议《201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671,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5%;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4%;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71,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38%;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33%;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29%。 9、审议《关于2015年度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671,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5%;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4%;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71,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38%;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33%;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29%。 10、审议《关于2015年度申请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671,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5%;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4%;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71,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38%;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33%;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29%。 1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671,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45%;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94%;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71,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38%;反对242,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133%;弃权411,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29%。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炜、杨雅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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