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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务员离职成为法治框架内新常态 2015-05-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武俊
【说法不武】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有比较明确的竞业避止规定,遗憾的是执行非常不力,基本沦为摆设 刘武俊 一些企业托猎头寻离职公务员,地产、金融等最青睐。 世界那么大,去留本寻常。公务员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人员流动完全符合人才成长的规律,建立能进能出的公务员新陈代谢机制,也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公务员离职本来属于正常现象,任何一个职业群体都可能出现人才流动,公务员群体亦不例外。但离职公务员被地产、金融等企业争抢,其中折射出的问题颇值得玩味。 离职公务员成为企业的香饽饽,一些企业甚至托猎头寻找离职公务员。这里面的玄机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某些企业无非就是看中离职公务员所谓的潜在人脉资源和人脉关系。只有官场人脉资源和人脉关系、缺乏企业管理实战经验的公务员走俏,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简政放权还没有真正完全到位。试想:一旦政府对企业的放权完全到位,政府官员不能再随意动用和支配手中的行政资源,而是一切依据法律规则和市场规律办事,那么企业还会如此争抢徒有人脉资源而无企业管理阅历的离职公务员吗? 现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有比较明确的竞业避止规定,遗憾的是执行非常不力,基本沦为摆设。《公务员法》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则明确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另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离职人员“任职回避”的法定义务。为了防止离职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利用其影响力影响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此外,法官、检察官作为司法类公务员同样面临离职后的任职回避问题。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不得担任其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遗憾的是,上述法律规定摆设居多,较真的罕见。公务员下海后利用原有权力和关系谋取私利的事情并不少见,实践中很少有离职的公务员因违反竞业避止规定受到处罚的报道。 公务员离职的前提必须是在公务员法的法律框架内合法离职,并且在阳光下大大方方地离职。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既要对离职公务员的条件依据公务员法进行认真审核,包括是否满足最低服务年限,是否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等,同时也要将公务员离职情况和去向予以公示,真正置于阳光之下,让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让民众能及时知情和监督。唯有如此,《公务员法》中的相关竞业避止规定才能落到实处。建议建立公务员离职公示制度,以增强离职公务员法任职回避条款的可操作性。公务员离职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并在原单位网站上公示直至回避期届满。建议公务员辞职时应当向原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其从业情况,原单位掌握情况后也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向全社会公示;公务员辞职不如实申报或者不及时申报其从业情况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务员辞职后从业的,也应当向新的企业、公司报告原任职单位,不如实申报的,应当规定劳动部门有权进行处罚;接收辞职的公务员的企业也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如实或者不及时公示的,也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对公务员离职没必要大惊小怪,但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法的竞业避止规定,公务员离职竞业避止规定不能再沦为摆设了。期待公务员离职成为法治框架内的新常态。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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