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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5-22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05-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30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北新路桥公司17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朱建国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7,649,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1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7,524,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9.795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277,52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9%;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7,52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9%;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7,52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9%;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7,52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9%;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7,52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9%;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6.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52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9%;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82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485%;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95%。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7,524,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9%;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8%;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82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485%;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95%。 8.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277,222,920股,持股比例为49.74%。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0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82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7485%;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6820%;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485%;弃权4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6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立新、孙继乾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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