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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6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2015 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李玖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3%)《关于提议增加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5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15:00-2015年5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A座4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主持人:王树华先生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7,778,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7,778,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董事长王树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沈玮律师、祝静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付破产重整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778,865股,其中赞成票172,997,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7.31%;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4,781,2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69%。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1)。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778,865股,其中赞成票177,778,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沈玮律师、祝静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6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的合作业务,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明德重工签发了人民币陆仟叁佰万元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的到期日为2015年5月3日。 其后,明德重工在向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行申请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融资时向该行质押了公司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 现上述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行作为票据权利人,向公司提示付款。由于公司近日资金周转紧张,导致不能按期承兑上述商业承兑汇票。 目前,公司正在审慎地研判该商票是否符合付款条件,并积极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力争采取各种措施妥善处理上述逾期商业承兑汇票。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 因该商业承兑汇票是否符合付款条件尚未有定论,故本次公告所述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6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舜船,证券代码:002608)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4日和2015年5月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了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已于2015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 2、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告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7、其他事项说明: (1)2015年4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5-058)和《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0)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14年度报告》。 由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自2015年4月30日期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由"舜天船舶"变为"*ST舜船"。 (2)2015年4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5-059)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公司预计2015年1-6月经营业绩情况为亏损,净利润的变动区间为-16,000.00万元至-11870.40万元。业绩变动的原因是受船舶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船舶价格始终在低位徘徊,同时船东预付款比例的大幅降低,使得公司所建船舶垫资比例提高,融资成本增加 。 (3)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天衡专字[2015]00542号),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净资产为负数的可能。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06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及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近日,公司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公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诉前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 请 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被申请人一: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被申请人二:王军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02196504092835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39号1幢3002室 被申请人三:李玖,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02195708111239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花红园71号253室 被申请人四:曹春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103196402240557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致和新村18幢504室 (二)基本情况 2014年9月24日,申请人江苏银行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江苏银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币伍亿捌仟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17日止。同日,江苏银行与王军民、李玖、曹春华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共同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 根据《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2014年9月24日,江苏银行与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江苏银行向公司借款人民币叁亿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4日。江苏银行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公司提供了该笔借款。同时,公司向江苏银行出具《承诺函》,若公司未能在6个月内实施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公司承诺立即归还本次叁亿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诺函》出具至今已超过6个月,但公司既未成功实施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也未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归还江苏银行的短期借款。为此,江苏银行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公司、王军民、李玖及曹春华名下价值叁亿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近日,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公司、王军民、李玖、曹春华价值人民币3亿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江苏银行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进行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前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若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二、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的说明 根据上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公司股东王军民先生和李玖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已于2015年4月27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详情如下: 1、王军民先生持有的本公司25,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80%)被司法冻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诉保字第19号),冻结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8日。 2、李玖先生持有的本公司22,9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2%)被司法冻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诉保字第19号),冻结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8日。 截至本公告日,王军民先生共持有本公司25,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80%),累计被冻结股份25,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80%);李玖先生共持有本公司22,9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2%),累计被冻结股份22,9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2%)。 三、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商诉保字第19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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