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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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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5-38TitlePh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5日10:00(星期二)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4日-2015年5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15:00至2015年5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锭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32人,代表股份总数153,899,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254%。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股份139,848,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454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人,代表股份14,05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71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4人,代表股份14,05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71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丁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3,89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为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2.2 发行方式及时间

  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为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2.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为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2.4 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

  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为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2.5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为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2.6 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为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2.7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为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2.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为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2.9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为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为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第2.1至2.10议案均需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第2.1至2.10议案均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3,89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3,89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3,89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关于修改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3,89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3,89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14,051,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3%;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7%;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2、《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3,89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3,89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3,89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关于修改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3,89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153,899,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律师、丁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5年5月6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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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

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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