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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37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除议案八《关于向泰达集团支付担保费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未获通过外,其他议案均获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5日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报告厅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胡军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0人,代表股份505,070,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8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98,824,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05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6人,代表股份6,246,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3%。 (四)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9,369,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12%;反对5,196,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8%;弃权504,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12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1%;弃权57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 该议案获得通过。 3. 《2014年度总经理业务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101,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1%;弃权602,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该议案获得通过。 4. 《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12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1%;弃权57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 该议案获得通过。 5.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12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1%;弃权57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 该议案获得通过。 6.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359,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94%;反对5,193,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2%;弃权51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 该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12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1%;弃权57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0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53%;反对5,126,96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835%;弃权577,55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12% 该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向泰达集团支付担保费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为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98,537,909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2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53%;反对5,632,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246%;弃权7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0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53%;反对5,632,6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246%;弃权71,8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0% 该议案未获通过。 9. 《关于审批2015年度融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贷款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277,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0%;弃权426,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审批2015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33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9%;弃权36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0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53%;反对5,338,16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166%;弃权366,3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8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 《关于审批2015年度土地竞标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277,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0%;弃权426,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 该议案获得通过。 12. 《关于审批2015年度垃圾发电项目投标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268,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1%;弃权436,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该议案获得通过。 1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12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1%;弃权57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4.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369,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12%;反对5,12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1%;弃权574,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 该议案获得通过。 15. 《关于制定<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368,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11%;反对5,130,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8%;弃权571,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2%。 该议案获得通过。 16. 《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蓝盾对其全资子公司兴实化工发行1.5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341,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6%;弃权36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0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53%;反对5,341,56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686%;弃权362,9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6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7. 《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三级子公司扬州华广综合授信5,5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9,369,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12%;反对5,33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9%;弃权362,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1,4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74%;反对5,338,16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166%;弃权362,9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6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力峰、贺维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6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5]字0505第0113号 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受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泰达股份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泰达股份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5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4年5月5日下午2:30在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2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军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5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4日15:00至2015年5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5年4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98,824,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75,573,852股的33.8055%。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6人,代表股份6,246,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75,573,852股的0.42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39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3人,代表股份286,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136人,代表股份6,246,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233%。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年度总经理业务工作报告》 4、《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向泰达集团支付担保费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 9、《关于审批2015 年度融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贷款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10、《关于审批2015 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11、《关于审批2015 年度土地竞标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12、《关于审批2015 年度垃圾发电项目投标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制定<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 16、《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蓝盾对其全资子公司兴实化工发行1.5 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议案》 17、《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三级子公司扬州华广综合授信5,500 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99,369,3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12%;反对5,196,222股,弃权504,892股。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126,962股,弃权577,552股。 3、《2014年度总经理业务工作报告》,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101,962股,弃权602,552股。 4、《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126,962股,弃权577,552股。 5、《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126,962股,弃权577,552股。 6、《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499,359,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694%;反对5,193,364股,弃权517,150股。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126,962股,弃权577,552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53%;反对5,126,962股,弃权577,552股。 8、《关于向泰达集团支付担保费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同意828,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6753%;反对5,632,654股,弃权71,86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53%;反对5,632,654股,弃权71,860股。 9、《关于审批2015 年度融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贷款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277,762股,弃权426,752股。 10、《关于审批2015 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338,164股,弃权366,35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53%;反对5,338,164股,弃权366,350股。 11、《关于审批2015 年度土地竞标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277,762股,弃权426,752股。 12、《关于审批2015 年度垃圾发电项目投标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268,262股,弃权436,252股。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126,962股,弃权577,552股。 14、《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499,369,3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12%;反对5,126,962股,弃权574,152股。 15、《关于制定<内部问责制度>的议案》,同意499,368,5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11%;反对5,130,362股,弃权571,552股。 16、《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蓝盾对其全资子公司兴实化工发行1.5 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499,36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06%;反对5,341,564股,弃权362,95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28,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53%;反对5,341,564股,弃权362,950股。 17、《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三级子公司扬州华广综合授信5,500 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同意499,369,3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12%;反对5,338,164股,弃权362,95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831,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74%;反对5,338,164股,弃权362,950股。 除第8项议案《关于向泰达集团支付担保费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未获表决通过外,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其余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贺宝银赵力峰、贺维 2015年5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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