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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8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3日 ●除息日:2015年5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1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年4月24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6,471,026,024股为基数,每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2,964,784,684.32元(含税)。2014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人民币。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3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1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宝钢指挥中心 邮编:201900 电话:021-26647000 传真:021-26646999 七、备查文件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0019 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9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业务进展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欧冶云商),是由宝钢作为发起方,钢铁流通领域的开放性生态型钢铁服务平台。上海欧冶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欧冶金融)是欧冶云商旗下基于产业链的金融服务板块,致力于建立开放体系,携手各类外部金融机构,形成全牌照的金融服务集群,为生产厂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贸易企业、终端用户等提供在线支付、融资服务、票据服务、投资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产品。 2015年5月7日,欧冶金融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15家银行及中信保和中合担保等金融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锁定信贷额度1627亿。同日欧冶金融平台(www.ouyeelf.com)正式上线运营。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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