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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8日(周五)9:30-1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4日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辉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6,577,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350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86,483,0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2749%;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53%。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15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6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6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1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483,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89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1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32%;反对9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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