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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 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或"丙方")签订《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承销暨保荐协议》, 原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对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中德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之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继,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孙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城市矿产公司")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公司孙公司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开设专户;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设专户,上述专户已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及荆门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公司、天津城市矿产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和兴业证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为"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专户:
(一)荆门格林美已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4201514500059108620,截至2015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498,568.98元。该专户仅用于荆门格林美动力电池用高性能镍钴锰三元电池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荆门格林美已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55914684510502,截至2015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66,783.07元。该专户仅用于荆门格林美城市矿产资源公共技术、检测平台和技术孵化器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天津城市矿产公司已在平安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1014668681006,截至2015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80,162,847.58元。该专户仅用于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武汉城市矿产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55921552110802,截至2015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191,671.12元。该专户仅用于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五)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000022529200594154,截至2015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1,955,107.54元。该专户的募集资金原用于废弃钨资源的回收利用项目,已变更为格林美(天津)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报废汽车综合利用项目,并完成对天津城市矿产公司的增资。目前专户余额为利息收入。
二、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运、杨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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