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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2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15:00-2015年5月12日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科技园南区软件产业基地4栋B座8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 6.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5年4月21日和2015年5月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08,832,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1,080,184股的36.15%,全部为A股股东。 2.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05,757,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1,080,184股的35.13%,全部为A股股东。 3.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074,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1,080,184股的1.02%,全部为A股股东。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186,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1,080,184股的1.06%,全部为A股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股数105,762,7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股数105,762,7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105,762,7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 4.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同意股数105,762,7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反对3,069,72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股数105,762,7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069,72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 6.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股数105,762,7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 7.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105,762,7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069,72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105,762,7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069,72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股数105,762,721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3,069,726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 五、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孙林律师、钟晓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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