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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15-05-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7版)

  2、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并非特别针对收购恒波股份100%股权项目,其仅占全部募集资金的71.38%。三峡新材向前海佳浩实际募集的用于购买恒波股份100%股权的资金仅占全部募集资金的14.69%,前海佳浩不是购买恒波股份的主要资金来源,而是普通参与方之一。

  3、前海佳浩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实质上属于对刘德逊先生的一种约束和激励机制,使刘德逊先生的个人利益与本公司未来发展保持一致,从而带领恒波股份的优秀经营团队,继续开拓进取,在恒波股份的长期发展中取得更优异的业绩。

  因此,本公司认为本次发行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规定之情形。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于2015年5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存在近期被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风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未能满足以下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将取消:(1)2#-5#生产线均完成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安装,排放指标达标;(2)按环保部门要求安装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施;(3)完成主管环保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4)本公司未被政府部门确认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需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第二节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说明

  (一)许锡忠

  1、简历

  许锡忠,2008年12月31日至今,江西朝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0年8月17日至今,深圳市宝鸿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8月31日至今,深圳市伟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融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系三峡新材实际控制人。

  2、许锡忠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

  许锡忠最近5年涉及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如下:

  华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瀚公司”)、郑能欢于2009年5月24日与许锡忠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2,000万元,具体借款金额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息为月息2%计算。2009年5月25日、26日、27日分别提款1,400万元、2,390万元、7,886万元,合计实际借款11,676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09年6月24日、25日和26日。借款用于华瀚公司归还农业银行借款。华瀚公司、郑能欢与许锡忠还约定如不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则从到期日开始,按逾期还款金额*千分之五*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许锡忠按约定委托两家公司付款给华瀚公司的账户。但借款到期后,华瀚公司、郑能欢分文未付。许锡忠请求法院判令:华瀚公司、郑能欢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3年10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判决:华瀚公司、郑能欢应在判决生效至日起十五日内偿还11,676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许锡忠其他诉讼要求。

  3、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与许锡忠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次非公开发行亦不会导致公司与许锡忠产生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

  4、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许锡忠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许锡忠与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0602444690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德逊

  成立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创业投资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前海佳浩的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

  3、最近三年的业务发展情况

  前海佳浩成立至今尚未开展业务。

  4、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前海佳浩成立未满一年,未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

  5、最近5年受处罚情况及经济纠纷相关的诉讼、仲裁情况

  (1)最近5年受处罚情况

  前海佳浩及其2名合伙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2)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前海佳浩及合伙人刘懿最近5年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合伙人刘德逊最近5年涉及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如下:

  2003年6月,深圳市恒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波发展”)对深圳市科特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特通讯”)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新洲支行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之后科特通讯停止营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2003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86号)判决恒波发展对科特通讯的3,000万元贷款及其利息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执指字第52号]指定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该院[(2007)陆河法执字第213-2号]裁定追加刘德逊、詹齐兴(恒波发展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4,2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2008年1月,陆河县人民法院[(2007)陆河法执字第213-8号]裁定,撤销[(2007)陆河法执字第213-2号]民事裁定,驳回追加刘德逊、詹齐兴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2008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执字字第112号]指定本案由广州海事法院执行。2008年4月,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执字第154-2号]裁定,追加刘德逊、詹齐兴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其在4,200万元人民币范围对执行申请人承担责任。依照该裁定,该院冻结了刘德逊及詹齐兴相关资产。

  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号]裁定:“一、撤销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07)陆河法执字第213-2号民事裁定和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执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事宜由广州海事法院重新审查”。

  2010年2月,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执字第154-21号]裁定继续冻结、查封刘德逊及詹齐兴相关资产。

  2010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执指字第11号]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2012年7月,该院[(2012)深中法执加字第2号]裁定,驳回追加刘德逊、詹齐兴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2012年12月,该院[(2012)深中法执异字第87号]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人的异议要求。

  2013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2号]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执异字第87号]执行裁定。该裁定已生效。

  6、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易情况

  (1)本次发行后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刘德逊、詹齐兴夫妇间接控制迈客风和厚普加100%的股权。

  迈客风及其子公司(门店),也从事移动终端业务,主营手机、平板、智能家居、3C数码、智能电视,与休闲咖啡区混合一体的休闲智能购物一体区。迈客风探索的是新型O2O模式,线上下单和支付,线下提货;线下门店主要作为零售体验店,价格与线上相同。销售产品的品类与恒波股份很大程度重叠。

  厚普加及其子公司(门店),主营高端新奇产品和高端奢侈品类智能终端(主要开设在万象城等奢侈品mall里面,品类包含独轮车、智能投影仪、XBOX、智能按摩椅、高端音响等高端新奇特产品;除苹果外,手机类单价过万元)。销售的部分产品品类与恒波股份重叠。

  本次发行后,刘德逊先生通过前海佳浩间接持有本公司12.29%的股权,迈客风和厚普加与本公司将产生同业竞争。

  迈客风、厚普加与恒波股份,存在日常性的商品购销(相互拿货或供货),本次发行后,迈客风、厚普加将与本公司产生日常性的关联交易,这种关联交易在一段时间可能持续。迈客风、厚普加与恒波之间,目前仍存在资金往来。

  迈客风和厚普加,是在移动互联和消费变革的背景下,刘德逊夫妇为探索新型业务模式创立的企业,处于发展初期和投入期,盈利前景还不明确,风险较大,暂时不适合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时注入上市公司。

  (2)解决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迈客风、厚普加基于正常商业目的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本公司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履行合法决策程序,同时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并减少与上述刘德逊、詹齐兴实际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章、规则和政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解决同业竞争,刘德逊、詹齐兴夫妇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厚普加和迈客风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移动终端产品、数码消费产品及配件的销售服务等产品领域存在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由于涉及的企业处于发展初期和投入期,盈利前景尚不明确,风险较大,故暂不具备现阶段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为支持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本人承诺,于本函出具日起5年内,在条件成熟时对上述与目标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资产,通过股权收购、资产重组、转让注销、业务调整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益的方式进行整合,以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包括拟注入的目标公司,下同)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

  2、自本函出具日起,除上述披露的厚普加和迈客风及其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目标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本人未在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取得控制地位或在该等企业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自本函出具日起,除上述披露的厚普加和迈客风及其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购买、持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上市公司不超过5%的权益,或因其他公司债权债务重组原因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不超过5%的权益的情形,不适用于本人的上述承诺。

  5、本人承诺,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在收到该通知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优先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30日内因任何原因决定不从事有关的新业务或未作出任何决定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可以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6、前海佳浩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且本人仍为前海佳浩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须立即停止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未履行本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刘德逊及詹齐兴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完成后,本人及其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等(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其关联方”,具体范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将减少、规范并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市场化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进行公允作价和公开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利用前海佳浩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不利用前海佳浩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人承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除非前海佳浩不再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之股东或本人不再作为前海佳浩实际控制人,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人承担。”

  为清理关联资金往来,刘德逊、詹齐兴夫妇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前,清理完毕迈客风、厚普加及其子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全部关联资金往来,且未来不再与目标公司产生新的资金往来。”

  7、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前海佳浩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三)深圳市华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华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0602447792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娜

  成立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创业投资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华昊投资的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

  3、最近三年的业务发展情况

  华昊投资成立至今尚未开展业务。

  4、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华昊投资成立未满一年,未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

  5、最近五年诉讼等受处罚情况

  华昊投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易情况

  目前上市公司与华昊投资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华昊投资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

  7、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华昊投资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四)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56278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日期:2002年11月6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金鹰基金的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

  3、最近三年的业务发展情况

  金鹰基金主要从事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业务发展良好,2014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12亿元。

  4、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最近五年诉讼等受处罚情况

  金鹰基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易情况

  目前上市公司与金鹰基金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金鹰基金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

  7、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金鹰基金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五)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11749367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奋勃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7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投资策划;财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贸信息咨询。(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前海富荣的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深圳市亿尔德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

  3、最近三年的业务发展情况

  前海富荣成立至今尚未开展业务。

  4、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前海富荣成立未满一年,未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

  5、最近五年诉讼等受处罚情况

  前海富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易情况

  目前上市公司与前海富荣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前海富荣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

  7、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前海富荣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六)陈庚发

  1、简历

  陈庚发,大专文化,2007年至今任广东中茵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广东碧辉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除持有四川翔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30%股份外,陈庚发无其他直接、间接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陈庚发与本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庚涌系亲兄弟关系。

  2、陈庚发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

  陈庚发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与陈庚发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次非公开发行亦不会导致公司与陈庚发产生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

  4、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陈庚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陈庚发与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深圳海之门休闲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海之门休闲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1497693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建松

  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2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体育活动策划;体育用品、健身器材的技术开发与购销;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体育培训(不含高危险体育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应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海之门的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

  3、最近三年的业务发展情况

  海之门成立至今尚未开展业务。

  4、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海之门成立未满一年,未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

  5、最近五年诉讼等受处罚情况

  海之门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易情况

  目前上市公司与海之门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海之门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

  7、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海之门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八)深圳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2号3栋417

  注册号:44030110609097963

  执行事务合伙人:傅军如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6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和其它限制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蒙商基金的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

  3、最近三年的业务发展情况

  蒙商基金成立至今尚未开展业务。

  4、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5、最近五年诉讼等受处罚情况

  蒙商基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易情况

  目前上市公司与蒙商基金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蒙商基金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

  7、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蒙商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九)深圳前海世嘉方盛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前海世嘉方盛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0602427920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小冬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1日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活动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2、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前海世嘉方盛的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

  3、最近三年的业务发展情况

  前海世嘉方盛成立至今尚未开展业务。

  4、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前海世嘉方盛成立未满一年,未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

  5、最近五年诉讼等受处罚情况

  前海世嘉方盛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易情况

  目前上市公司与前海世嘉方盛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前海世嘉方盛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及新增关联交易。

  7、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前海世嘉方盛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2015年5月13日,三峡新材与上述各发行对象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价格及股份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5.96元/股,不低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若三峡新材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最终核准的股份数量少于三峡新材申请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则三峡新材将根据经核准的股份数量及所对应的认购金额按比例调整认购对象认购安排。

  3、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协议经公司与发行对象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三峡新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本次发行;

  (2)恒波股份内部有权部门审议及批准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宜;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4)其他有权机关的批准、核准、同意及无异议(如适用)。

  在下述情况下,协议可以在交割前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同意终止协议;

  (2)三峡新材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12个月)届满且未予有效延期;

  (3)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依据协议规定终止协议。

  4、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锁定期

  发行对象同意其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三峡新材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5、违约责任

  (1)若认购对象未按照协议规定足额支付认购价款(或通过电邮、传真等形式明确表示将不支付认购款项),认购对象或认购对象指定第三方向三峡新材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除此以外,认购对象无需就其未履行交付认购价款的义务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若三峡新材未按照协议规定在认购对象完成支付全部认购价款后向认购对象发行认购股份,三峡新材应将认购价款全额返还认购对象并应向认购对象支付相应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为三峡新材收到认购对象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之日起,至三峡新材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

  (3)因认购对象主体资格未被有权机关批准导致协议不能适当履行的,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4)如因一方违反其在协议的声明和保证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另一方蒙受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和/或发生任何费用(包括利息、合理的法律服务费和其它专家费用),则违约一方应全额赔偿守约一方。

  第三节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洪湖二街50号新南滨大楼第三、四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726440

  税务登记证号:440301754250460

  法定代表人:刘德逊

  成立日期:2003年8月27日

  注册资本:11,048.05万元

  企业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通信产品、数码产品及配件的购销和维护、维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通信设备、电子产品、通信产品、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不含限制项目)及销售;自有物业租赁;柜台出租;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普通货运;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家用电器的销售;网上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房地产中介服务。电信研发和技术服务;电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策划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历史沿革情况

  (一)设立

  恒波股份的前身为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7日由深圳市恒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詹国胜、詹齐兴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深圳市恒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1万元出资,詹国胜以货币资金60万元出资,詹齐兴以货币资金39万元出资。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出具了深中喜(内)验字(2003)585号《验资报告》。

  ■

  (二)2003年9月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情况

  2003年9月9日,根据恒波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原股东深圳市恒波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恒波有限公司1%的股权以1万元全部转让给股东詹齐兴。

  同时,根据恒波有限股东会决议,恒波有限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600万元,其中增资500万元由股东詹齐兴以货币资金方式认缴。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就此次增资出具了深中喜(内)验字(2003)639号《验资报告》。

  2003年9月23日,恒波有限根据上述情况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此次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后,恒波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情况如下:

  ■

  (三)2003年10月增资扩股情况

  2003年10月8日,根据恒波有限股东会决议,恒波有限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增资方式为股东詹齐兴以货币资金方式增资360万元,股东詹国胜以货币资金方式增资40万元。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就此次增资出具了深中喜(内)验字(2003)662号《验资报告》。

  2003年10月10日,恒波有限根据上述情况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此次增资扩股后,恒波有限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

  (四)2003年12月增资情况

  2003年12月10日,根据恒波有限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2,100万元,增资方式为新股东深圳市恒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增资1,100万元。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就此次增资出具了深中喜(内)验字(2003)819号《验资报告》。

  2003年12月22日,恒波有限根据上述情况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此次增资扩股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出资情况如下:

  ■

  (五)2004年3月股权转让情况

  2004年3月24日,根据恒波有限股东会决议,原股东詹齐兴将其持有恒波有限42.86%的股权以72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刘德逊;原股东詹国胜将其持有恒波有限4.76%的股权以80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刘德逊。

  2004年4月8日,恒波有限根据上述情况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此次股权转让后,恒波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情况如下:

  ■

  (六)2007年7月股权转让情况

  2007年7月8日,根据恒波有限股东会决议,原股东深圳市恒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恒波有限股权分别转让给波特餐饮公司、奥基数码公司、詹齐兴、戴玮、唐国熙,具体转让如下:

  深圳市恒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18.38%的股权以386万元转让给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16.5%的股权以346.5万元转让给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10%的股权以210万元转让给詹齐兴;将其持有公司4.5%的股权以94.5万元转让给戴玮;将其持有公司3%的股权以63万元转让给唐国熙。

  2007年7月27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次股权转让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

  (七)2007年11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根据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2007年10月26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鹏所专审字(2007)489号《审计报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截至2007年7月31日的净资产为101,809,305.07元,各发起人同意将前述净资产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按1:0.95比例折合为9,666万股,余额5,149,305.07元计入资本公积金,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9,666万元。

  2007年11月14日,各发起人召开了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20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

  (八)2007年12月增资扩股情况

  2007年12月19日,恒波股份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9,666万增加到10,198.2万元,增资金额为532.2万元,股东个数由原来6个增至15个,增资方式为新股东詹国胜等9人以现金出资532.2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股。增资的对象全部为恒波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增资的目的主要是进行股权激励。此次增资后,恒波股份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九)2013年9月股权转让情况

  根据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原股东唐国熙将其持有的恒波股份的股权转让给刘德逊。此次转让后,公司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十)2014年股权转让及增资情况

  2014年10月15日,刘德逊与刘懿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德逊将其持有恒波股份15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4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懿。

  2014年10月30日,刘德逊与唐志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德逊将其持有恒波股份5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唐志斌。

  2014年10月15日,刘德逊与何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德逊将其持有恒波股份3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含。

  2014年10月15日,刘德逊与刘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德逊将其持有恒波股份5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斌。

  2014年10月15日,刘德逊与梁淦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德逊将其持有恒波股份1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梁淦泉。

  2014年10月15日,刘德逊与支舜斌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德逊将其持有恒波股份103.1666万股股份以人民币309.49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支舜斌。

  2014年10月15日,刘德逊与张英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德逊将其持有恒波股份20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英铎。

  2014年10月15日,刘德逊与郭圣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德逊将其持有恒波股份183万股股份以人民币54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圣翠。

  2014年10月15日,刘德逊与杨玉荣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德逊将其持有恒波股份67万股股份以人民币20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玉荣。

  2014年10月15日,詹国胜与谢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詹国胜将其持有恒波股份10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军。

  2014年10月15日,詹齐兴与李仕添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詹齐兴将其持有恒波股份5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仕添。

  2014年10月17日,詹齐兴与廖文英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詹齐兴将其持有恒波股份3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廖文英。

  2014年10月15日,詹齐兴与黄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詹齐兴将其持有恒波股份115万股股份以人民币3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琪。

  2014年10月13日,詹齐兴与叶水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詹齐兴将其持有恒波股份26万股股份以人民币7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叶水容。

  2014年11月27日,刘德逊与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德逊将其持有恒波股份380.0657万股股份以人民币1140.197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7日,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恒波股份150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恒波股份140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4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后恒波股份的股权结构。

  2014年12月18日,恒波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0198.2万元增加至10623.125万元,并同意深圳前海赢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424.925万股股份。深圳前海赢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现金5000万元出资,其中4575.075万元计入恒波股份资本公积。

  根据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园支行确认的《银行询证函》,截至2014年12月23日,深圳前海赢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足额缴纳5000万元至恒波股份账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2014]第6758467号),核准恒波股份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623.125万元。

  2014年12月30日,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仁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恒波股份424.925万股股份以人民币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前海仁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0日,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赢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恒波股份424.925万股股份以人民币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前海赢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转让和增资后,公司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十一)2015年股权转让及增资情况

  2015年1月27日,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200万股;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150万股;刘德逊与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刘德逊以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917.4242万股;詹齐兴与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詹齐兴以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186.4万股;

  2015年1月29日,恒波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0,623.125万元增加至11,048.05万元,并同意深圳前海仁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该等新增出资获得恒波股份424.925万股。深圳前海仁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现金5,000万元出资,其中4575.075万元计入恒波股份资本公积。

  上述变更后,恒波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三、恒波股份主要股东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情况

  (一)恒波股份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恒波股份的股权结构见“恒波股份股权架构图”。

  刘德逊及其妻子詹齐兴直接以及通过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恒波股份共计66.23%的股份,为恒波股份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恒波股份主要股东简介

  1、刘德逊先生与詹齐兴女士

  刘德逊先生与詹齐兴女士是夫妻关系。恒波股份的股东中,詹国胜先生是詹齐兴女士的兄长,刘懿是刘德逊先生的侄子。

  刘德逊先生的基本情况及简历如下:

  刘德逊,中国国籍,1964年出生,清华研究院英国威尔士大学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任粤宝电子公司广州分厂副厂长、粤宝贸易公司业务负责人;2003年8月设立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任恒波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任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与妻子詹齐兴女士共同控制恒波股份;

  刘德逊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詹齐兴女士的基本情况及简历如下:

  詹齐兴女士,中国国籍,1967年出生,清华研究院英国威尔士大学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就职于深圳鹏城粮食公司,2003年参与创建恒波有限公司;现为恒波股份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与丈夫刘德逊先生共同控制恒波股份。

  詹齐兴女士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

  2、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8日,法定代表人:刘德逊;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2日,法定代表人:凌辉;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餐饮管理(餐饮执照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4、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2日,法定代表人:曾光明;经营范围: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组装及配件的批发、零售;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5、深圳前海赢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深圳前海赢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深圳前海赢方投资管理合伙(有限合伙)成立于2014年12月3日;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基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均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活动策划;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6、深圳前海仁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深圳前海仁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深圳前海仁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7日,法定代表人:方超;经营范围: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代理记账;股权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恒波股份股东出资协议及章程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

  经核查,恒波股份的出资协议及章程中,没有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内容。

  (四)本次交易后恒波股份高管人员的安排

  恒波股份现有的管理团队是移动互联终端渠道领域的优秀管理团队。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保持恒波股份现有管理团队的基本稳定,董事会将在公司治理制度框架内,授予其充分经营决策空间,确保恒波股份长期经营规划的有序实施。

  四、恒波股份主营业务

  (一)恒波股份所属行业基本情况

  1、移动互联终端产品行业发展情况

  恒波股份所处的行业为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终端产品销售及服务行业。

  移动互联终端产品,包括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智能设备、智能电视、智能家居产品等等,是移动互联的用户接入端口,在以大用户群、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互联网+”经济模式中,其端口价值越来越高。

  目前,手机是产销量最大的移动移动互联终端产品。据统计,2014年中国手机市场销量超过3.88亿部,较2013年同比增长15.4%,手机销售额达5,154.1亿元,较2013年同比增长23.6%。智能手机在总体手机中的份额超过90%,成为驱动手机市场增长的主力。2014年以后,随着手机用户数接近人口总数,手机用户增长的总量效应基本结束,手机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将是物联网的发展和4G新制式网络推动的智能手机换机潮。

  2014年初,工信部向中国移动发放了LTETDD制式4G牌照,为了抢占4G高地,中国移动在其渠道销售中加大多模手机的占比,而且直接停止三模及以下手机定制,4G多模手机替代3G手机成为市场主要的发展趋势。

  2014年,全国4G手机销量高达8325.8万部,较2013年猛增749.7%;4G手机占比为21.4%,较2013年同比增长18.5个百分点。随着联通、电信FDD制式网络的普及和4G套餐资费的进一步下调,预计2015年全国4G手机销量还将继续保持大幅增长。

  广东省是恒波股份的深耕市场。2014年广东省手机用户规模接近1.5亿户,手机普及率较2012年的82.6%增长到2014年的94.5%。手机销售量更是接近5000万部,占全国手机总销量的比例接近15%。广东省在信息消费领域位于全国的绝对领先地位,市场趋势的演变往往要快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2014年广东省4G手机销量在1800万台左右,4G手机渗透率达到36.5%,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5年,随着电信运营商将鼓励政策和终端补贴从3G产品转向4G产品,恒波股份等广东手机连锁零售商将全面铺设4G手机销售渠道,全省4G手机渗透率将在2015年实现进一步突破。

  2014年,中国平板电脑销售量达到2,186.4万台,较2013年的1,682.8万台增长了近30%,由于平板电脑的使用周期往往又要远高于产品的更新周期,屏幕尺寸加大了的智能手机对平板电脑有一定替代作用,这些因素使国内乃至全球平板电脑市场整体增长趋缓。

  除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已经成熟的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外,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可穿戴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市场也开始普及消费,未来的巨大市场潜力也吸引智能终端产业链各相关厂商竞相加入争夺。随着技术的进步、市场的推动、应用生态系统的逐步建立以及4G技术的商用和普及,可穿戴设备将会与移动互联网应用与服务深度结合,并逐渐渗透到通信、影音、医疗等诸多领域,催生出更多新应用、新商业模式,并有可能推动下一次移动互联网革命。

  2014年,在互联网与传统制造业两大行业的双重推动下,国内的可穿戴设备市场开始爆发消费级潜力。2014年,中国可穿戴设备市场规模达到25亿元人民币,较2013年有171.3%的增幅,一系列互联网厂商开始纷纷进入这一未来的万亿级市场。从出货量方面来看,2014年全国智能可穿戴设备出货量达到1350万台左右,较2013年的530万台同比增长154.7%,其中,广东省可穿戴设备出货量425.5万台,同比增长212%。广东是全国智能可穿戴设备出货量增长的主要推动地区。

  可穿戴设备在医疗健康、安全定位等垂直领域的市场需求是刚需,也是未来满足用户需求的发力点。未来3-5年内,随着可穿戴技术逐渐成熟,云计算、大数据等与物联网技术融合进程进一步深化,可穿戴设备的时尚性、功能性、实用性将增强,克服目前在品类、功能不够丰富的缺点,逐步进入大众消费时代。

  2、移动互联终端销售渠道情况

  销售渠道是移动互联终端产品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环节,目前的渠道商主要有以下类型:

  (下转B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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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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