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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之关联交易履行了法定的批准程序,关联交易方案符合公司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5-030号)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杨忠、郭海荣、张永利、王大军、黄斌、彭加霖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总体规划,公司编制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文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分红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现行有效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公司章程》第二百七十二条原规定为: “第二百七十二条 给予股东丰厚回报是公司经营的宗旨之一,为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利润分配应综合考虑股东回报与公司经营、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实施合理的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三)分配周期:公司每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六)现金分红比例:在不损害公司(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七)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现拟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金分红政策应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长期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为: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现金充足、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除特殊情况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 “(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情况。 “二、删除《公司章程》第二百七十九条,该条后的条款顺序相应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为: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低于上年度实现净利润数额的30%时,公司不得实施现金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于发行前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证券代码:600117 编号:临2015-027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以及会议资料,于2015年5月6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于2015年5月17日上午11:00在公司办公楼101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并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为增强公司实力,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认真对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已经符合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的条件,同意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交发行申请。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上海穆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科贰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邓建宇、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不超过10名。 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认本次发行的股票,其具体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和认购比例如下表: ■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及数量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四)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合计110,389.9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Q1= Q0×P0/(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Q1=Q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Q1= Q0×[P0/(P0-D)]×(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Q1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六)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7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七)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八)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35,845.824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十)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十一)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决议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该文件。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该文件。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该文件。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及使用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为此,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该文件。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为此,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该文件。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各位监事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分别与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上海穆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科贰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邓建宇、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十名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之关联交易履行了法定的批准程序,关联交易方案符合公司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总体规划,公司编制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该文件。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5-030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0,389.90万股(含本数)股票,发行价格为5.76 元/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青海发展投资、上海穆昭、青海机电、青海物资产业、青海汽车运输、国华人寿、贵州中科、邓建宇、新疆泰达、西宁特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上述认购对象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认购了西宁特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另外,青海发展投资、上海穆昭、青海机电、青海物资产业、青海汽车运输、国华人寿、贵州中科、邓建宇将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其余认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5年5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杨忠、张永利、郭海荣、王大军、黄斌、彭加霖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表决情况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 本次交易尚须获青海省国资委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青海发展投资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成林 成立日期:2008年7月23日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55号水电大厦9楼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能源、交通、房地产、高新技术、旅游、通讯工程项目和其它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收益和服务。 2、股权结构与控制关系 ■ 3、主营业务概况 青海发展投资主要从事能源、交通、房地产、高新技术、旅游、通讯工程项目和其它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收益和服务。青海发展投资经省政府授权,承担政府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项目出资人代表,为省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担保、管理和服务;对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经营、监管、回收和处置。 4、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青海发展投资2014年度的简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口径)如下: ■ 以上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上海穆昭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穆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典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闫卫东) 成立日期:2015年5月15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2709室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与控制关系 ■ 3、主营业务概况 上海穆昭于2015年5月15日成立,尚未有实际业务开展。 4、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上海穆昭于2015年5月15日成立,暂无历史财务数据。 (三)青海机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8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白子明 成立日期:2000年12月28日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318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投资融资、为子公司提供经济担保和咨询服务;机电产品及配件的批发、零售。 2、股权结构与控制关系 ■ 3、主营业务概况 青海机电主要采取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从事资产产权经营和资产运作。青海机电拥有四个全资子公司,九个以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生产经营的公司。 青海机电致力于青海装备制造工业园区的建设,园区总占地4524亩,重点发展数控、高精机床;风力发电设备;电动汽车;载货汽车、专用汽车;石油机械;非标设备及配套等八个产业。青海机电本着“加大服务促发展”原则,以“资源共享最大化、公共服务统一化、组织管理扁平化”为目标,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活力、带动力、影响力,搭建装备制造业发展平台。 4、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青海机电2014年度的简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口径)如下: ■ 以上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海分所审计。 (四)青海物资产业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注册资本:30,408.765515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玉辉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5日 注册地址:西宁市朝阳东路34-2号 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现代物流(不含运输),有色金属及矿产品贸易、进出口业务(国家有限制规定的除外)、进出口代理、补偿贸易和转口贸易业务。化肥销售;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机械、电子设备、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专项规定除外)、农机及配件的批发零售;再生物资回收、旧汽车及旧拖拉机交易、信息咨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投资、融资;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4年04月22日)。五金交电、百货、纺织品的批发零售;物资租赁。 2、股权结构与控制关系 ■ 3、主营业务概况 青海物资产业主要经营范围为仓储物流、商贸物流、货运物流、金融物流、保税物流、信息物流;建安工程;境内货物贸易和境外货物转口贸易,包括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木材、水泥、剧毒及危险化学品、民爆产品等的国内贸易,有色金属的转口贸易;铝及铝加工生产的产业链;多孔硝铵及混装炸药生产的产业链等,涉及现代物流、商贸服务、货物贸易、工业生产、建筑安装等多个行业。 青海物资产业现有二级全资子公司9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1家;三级子公司14家。被确认为国家A级物流企业的子公司4家,其中:国家AAAA级物流企业1家,国家AAA级物流企业3家。现有员工1500多名。 近年来,青海物资产业通过提升、改善、优化贸易方式和品种,实现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规模效益明显提升。2004年以来,连续入选“青海企业50强”,2014年名列“青海企业50强”的第10位,2014年跻身“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名第333位。 4、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青海物资产业2014年度的简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口径)如下: ■ 以上数据经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五)青海汽车运输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循林 成立日期:2001年8月21日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东路67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道路客、货运输(仅限取得许可证的分公司经营);汽车、摩托车配件销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五金交电、百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一类、二类汽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限取得许可证的分公司经营);房屋租赁、摊位租赁、机械加工;汽车销售(不含小轿车)、汽车修理技术咨询服务、停车服务。 2、股权结构与控制关系 ■ 3、主营业务概况 青海汽车运输主要从事汽车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服务、汽车修理、驾驶员培训、商业贸易等经营项目,并拥有道路旅客运输二级经营资质和青海省道路货物运输三级经营资质,下属全资子公司17家,控股子公司1家。 4、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青海汽车运输2014年度的简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口径)如下: ■ 以上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六)国华人寿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8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4层04、05、06、07、08、10单元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与控制关系 ■ 3、主营业务概况 国华人寿成立于2007年11月,总部位于上海,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曾荣获和讯网“2013年度最具创新力保险公司”、金融界“最佳中资寿险公司”奖、天下网商绿网商:年度最具成长性公司、东方早报社“2013年最具创新力保险公司”、《华夏时报》“金蝉奖——2013年互联网保险产品最具创新奖”。 4、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国华人寿2014年度的简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口径)如下: ■ 以上数据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七)贵州中科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贵州中科贰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贵银中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贵州)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5月7日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公室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与控制关系 ■ 3、主营业务概况 贵州中科于2015年5月7日成立,尚未有实际业务开展。 4、最近一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贵州中科于2015年5月7日成立,暂无历史财务数据。 (八)邓建宇 邓建宇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律师,证券分析师。邓建宇于1997年7月至2001年8月在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2年1月至2009年3月在特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09年12月至今任北京高览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九)西宁特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了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或下属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或下属公司的核心业务人员、技术骨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可以通过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认购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公司、下属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不得为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和存续期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认购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公司应当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为自行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 5、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董事为杨忠、张永利、郭海荣、王大军、黄斌、彭加霖,监事为史佐、徐宝宁、李学勇,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杨凯、陈列、陈纪全、梁煜忠、肖飞虎、吴玉飞。该15人合计认购3,899,520元,占本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的17.36%,所认购股票占西宁特钢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的0.0367%;其他员工合计154名,合计认购18,558,720元,占本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的82.64%,所认购股票占西宁特钢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的0.1746%。 三、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0,389.90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为5.76元/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5月19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5.76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的计算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二)定价的公允性 上述定价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发行定价原则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主要内容,经董事会审议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程序合法、合规。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7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5月19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认购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各认购方的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减。 (二)认购款的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公司即可向认购方发出《非公开发行股份缴款通知书》。认购方在收到公司发出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缴款通知书》后,应按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将认购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再划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股票的交付 公司应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足额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认购方认购的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认购方承诺,按本合同认购公司本次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认购方按本合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本合同自公司及认购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该企业公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1)青海省国资委批准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和认购方均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前款所述条件得到满足;前款所述任何一项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合同自始无效,公司和认购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合同所支付之费用,且公司和认购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保密义务 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和认购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合同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因合法或非归于公司和认购方的原因,有关文件已成为公开文件的除外。 公司和认购方均应对因本合同项下之股份认购事宜而相互了解之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未经相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本合同未能生效,或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公司和认购方仍应承担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公司和认购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后,公司和认购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依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认购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并根据公司的指示支付股份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认购方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认购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公司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自公司向认购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认购方须向公司支付相当于股份认购价款的百分之十的违约赔偿金。 本合同生效后,若公司拒绝接受认购方向其支付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致使认购方未能认购标的股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公司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认购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认购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自认购方向公司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公司须向认购方支付相当于认购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赔偿金。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降低财务风险、增强盈利能力,为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给予公司全体股东更多回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西宁特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技术骨干为主出资设立,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10,389.90万股,发行对象为青海发展投资、上海穆昭、青海机电、青海物资产业、青海汽车运输、国华人寿、贵州中科、邓建宇、新疆泰达、西宁特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上述认购对象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认购了西宁特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另外,青海发展投资、上海穆昭、青海机电、青海物资产业、青海汽车运输、国华人寿、贵州中科、邓建宇将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宜,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确定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议案。 八、监事会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监事会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5-031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本次发行对象为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上海穆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科贰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邓建宇、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对象均不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一、签署合同的基本情况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事宜,2015年5月17日,公司分别与上述10名发行对象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55号水电大厦9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成林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注册号:630000110001064 成立日期:2008年7月23日 经营范围:能源、交通、房地产、高新技术、旅游、通讯工程项目和其它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收益和服务。 (二)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318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白子明 注册资本:11,880万元 注册号:630000100015491 成立日期:2000年12月28日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投资融资、为子公司提供经济担保和咨询服务;机电产品及配件的批发、零售。 (三)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朝阳东路34-2号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王玉辉 注册资本:30,408.765515万元 注册号:630000000003510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5日 经营范围:现代物流(不含运输),有色金属及矿产品贸易、进出口业务(国家有限制规定的除外)、进出口代理、补偿贸易和转口贸易业务。化肥销售;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机械、电子设备、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专项规定除外)、农机及配件的批发零售;再生物资回收、旧汽车及旧拖拉机交易、信息咨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投资、融资;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4年04月22日)。五金交电、百货、纺织品的批发零售;物资租赁。 (四)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东路67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循林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号: 630000100017127 成立日期:2001年8月21日 经营范围:道路客、货运输(仅限取得许可证的分公司经营);汽车、摩托车配件销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五金交电、百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一类、二类汽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限取得许可证的分公司经营);房屋租赁、摊位租赁、机械加工;汽车销售(不含小轿车)、汽车修理技术咨询服务、停车服务。 (五)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1.本持股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制定。 2.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须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监事会核实。参加人员总人数不超过169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本持股计划的资金规模不超过2,245.824万元。本公司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以及经董事会核准的其他合法方式的资金来源,公司、下属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不得为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 5.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为389.9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且本持股计划设立后,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6.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是本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7.本持股计划认购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公司公告该等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8.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 9.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持股计划资产。 (六)上海穆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上海穆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3层W区368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典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闫卫东) 注册号:310120002756206 成立日期:2015年5月15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4层04、05、06、07、08、10单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注册资本:280000万元 注册号:310000000093588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8日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贵州中科贰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贵州中科贰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公室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贵银中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贵州)有限公司 注册号:520900000010861 成立日期:2015年5月7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邓建宇 邓建宇,身份证号:11010419740210****,先后就职于湘财证券、特华投资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2009年12月至今,任北京高览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十)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高新街258数码港大厦2015-634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号:120000000003106 成立日期:2014年3月25日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公司于2015年5月17日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上海穆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科贰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邓建宇、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家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内容摘要如下: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甲方(股份发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海荣 住所: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 乙方(认购人):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上海穆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科贰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邓建宇、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2015年5月17日 (二)发行价格、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1.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5月19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76元/股。 2. 乙方的认购金额为635,845.824万元,认购方式为现金。 3.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乙方具体认购数量情况如下: ■ (三)股款的支付与股票交付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可向乙方发出《非公开发行股份缴款通知书》。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缴款通知书》后,应按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将认购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再划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甲方应指定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缴付的认购款进行验资并出具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并应尽其合理努力使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最后一笔认购价款抵达甲方本次发行承销商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2.甲方应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足额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认购的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四)认购股票的锁定期 1.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就其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增持的甲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2.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甲方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法规),相关方不得配合减持操控股价。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依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并根据甲方的指示支付股份认购价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乙方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自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股份认购价款的百分之十的违约赔偿金。 3.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向其支付标的股票认购价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致使乙方未能认购标的股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自乙方向甲方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届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认购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赔偿金。 (六)合同成立及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该企业公章之日起成立。 2、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1)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3、双方均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前款所述条件得到满足;前款所述任何一项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合同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改须经双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作出。 2、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如果该变更需要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则应自取得该批准后生效。 3、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可终止本合同。若本合同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被终止时:(1)除应尽的保密义务或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外,双方免于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2)双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使任何已完成的转让或变更手续回复到原来或双方认可的状态。任何一方已取得的另外一方的各种文件、材料应及时归还。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议决议; 2.公司分别与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上海穆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科贰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邓建宇、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5-032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5年5月15日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公司职工代表共计316名,出席会议225名。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表决,就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了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增加管理层和骨干员工队伍的稳定性,调动管理层和骨干员工的能动性,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有利于公司资本的补充。 三、审议通过《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表决结果为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同意:22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职工代表人数的10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5-033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就《意见》中有关规定落实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以及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资本实力得以提升;将充实公司的资本金,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财务结构更加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假设条件: A、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预计于2015年末前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时间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B、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为110,389.90万股; C、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635,845.824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等的影响; D、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利润分配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E、假设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4年度增长10%,达到4,573.97万元; ■ 注:1、公司对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2、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的摊薄即期收益下降,股东的当期回报减少。公司拟通过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整体竞争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成本、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等方式,积极应对行业变化和挑战,提升未来收益,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提高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继续发挥公司的各项竞争优势 公司将充分利用“十二五”期间形成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装备优势,加速推进转型升级各项工作,实现业绩提升的经营目标。 钢铁制造板块将发挥两条精品产线技术与装备优势,重点围绕特钢消费市场中潜力较大的军工、航空航天、石油化工、电站(核电、火电)、运输机械(含高速列车、汽车等)、机械加工等行业,全力推进产品结构调整,使高品质精品特殊钢、获利及支撑品种比重大幅提高,形成具有西钢特色的产品体系,适应和满足国家国防工业、重大、重点装备制造用钢的需求,提升盈利能力。 资源板块将充分挖掘目前已探明的煤矿、铁矿、钒矿及多金属矿的资源优势,加速资源优势向经济效益转换的步伐,为企业效益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房产开发板块依托自有土地资源,以盛世华城项目的开发建设为引领,打造住宅地产、商业地产、产业地产、养老地产为一体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凸显效益支撑能力。 通过各产业板块经济效益的逐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各类经济指标将稳步提高,为公司业绩提升提供强有力保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了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专门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行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调整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2015年5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分红条款的议案》和《关于2015年-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做出了明确并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采取多种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5-034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公司经营,促使公司持续规范的发展。现将近五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公司现场检查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公司整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公司收到的青海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情况 (一)2014年4月3日青海证监局《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14]1号) 1、《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内容 2014年4月3日,公司收到青海证监局发出的《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2011年4月14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一一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签署《三井田探矿权转让合同》、《四井田探矿权转让合同》,将青海省天峻县江仓矿区三井田煤矿勘探探矿权和四井田煤矿勘探探矿权以零价格转让至木里煤业。公司对该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亦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对上述事项及时采取自查、整改等措施,并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公司对《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所涉及的内容采取的整改措施 针对《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的内容,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 (1)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公司信息披露业务部门进行考核,相关责任人下浮绩效工资20%,直至整改工作结束。同时建立了以各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传递第一责任人的追责机制,保证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2)公司向下属子公司转发了贵局出具的“警示函”,同时转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其认真组织学习,在此基础上对照进行内部整改,于2014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以书面形式上报落实整改结果。同时公司要求下属子公司信息传递责任人签署承诺书,如若再次发生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经办人已调离本公司,公司决定不再追究经办人责任。 (3)公司董事会从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性两方面入手,组织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针对“2011年探矿权转让事项”涉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认真研讨,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和此类违规行为给公司各方面带来的不良影响,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学习,并且确保在今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严格加以落实和执行,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最近五年公司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整改情况 (一)2014年10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39号 1、《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内容 2014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39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西宁特钢,A股证券代码:600117; 陈显刚,职务:时任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巨祥,职务:时任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1年4月,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仓能源”)与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煤业”)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海西州天峻县江仓矿区三、四井田的两项探矿权以零价格转让给了木里煤业。公司对该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经核实,2011年初,青海省政府按照国家“一个矿区、一个主体”的政策要求对木里煤田(包含江仓矿区)进行整合,确定木里煤业为整个木里煤田的唯一开发主体,要求江仓能源以“零对价”向木里煤业转让矿业权证。时任江仓能源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玉臣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代表公司签署了有关转让协议。时任公司董事长陈显刚、董事汤巨祥在知悉此事后,也未督促公司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同时,公司违规转让探矿权是在青海省木里地区资源整合政策要求下做出的,公司在事件中相对处于被动和受害者地位。时任董事长陈显刚、时任董事汤巨祥虽未主动参与违规转让事宜,但未能勤勉尽责,在知悉相关情况后未督促公司及时进行披露,对公司的违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显刚、时任董事汤巨祥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时任江仓能源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玉臣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代表公司签署有关转让协议,对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并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已要求公司对其予以警示教育,并要求公司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所涉及的内容采取的整改措施 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中的内容,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要求并集中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报送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学习,并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同时,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知识的专项测评,在强化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责任意识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其相关业务知识水平。 2、公司针对此事项过程中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的内控制度、加强信息的沟通与协调,使制度流程更加规范严密、信息传递渠道更加畅通,各级信息知情主体能够主动、及时地传递或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保证公司各项重大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全面掌握、按要求披露。 3、公司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设立信息专管员,每季度对公司重要部门以及子公司各类信息源进行巡查,核实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各类应披露信息完整、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众公布。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5-035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5月18日停牌。 2015年5月17日,公司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六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1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确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19日复牌。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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