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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5月18日14:30
2、现场召开地点:南京市高新区星火路软件大厦A座公司12F柠檬树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沈锦华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085,0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726,9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58,1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75,803,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70%;反对股278,727股,占比0.3616%;弃权股1,003,215股,占比1.3014%。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75,803,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70%;反对股278,727股,占比0.3616%;弃权股1,003,215股,占比1.3014%。
3、《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75,803,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70%;反对股278,727股,占比0.3616%;弃权股1,003,215股,占比1.3014%。
4、《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75,731,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37%;反对股1,328,501股,占比1.7234%;弃权股25,341股,占比0.0329%。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5%;反对1,328,501股,占比97.6665%;弃权25,341股,占比1.8630%。
5、《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股75,803,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70%;反对股285,077股,占比0.3698%;弃权股996,865股,占比1.2932%。
6、《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75,803,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70%;反对股278,727股,占比0.3616%;弃权股1,003,215股,占比1.3014%。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63%;反对278,727股,占比20.4910%;弃权1,003,215股,占比73.7527%。
7、《<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76,007,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16%;反对股348,218股,占比0.4517%;弃权股729,724股,占比0.9466%。
8、《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75,803,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70%;反对股277,727股,占比0.3603%;弃权股1,004,215股,占比1.3027%。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63%;反对277,727股,占比20.4175%;弃权1,004,215股,占比73.8262%。
9、《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75,764,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70%;反对股511,177股,占比0.6631%;弃权股809,265股,占比1.0498%。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9%;反对511,177股,占比37.5799%;弃权809,265股,占比59.4942%。
10、《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互联网科技小贷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76,068,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15%;反对股277,727股,占比0.3603%;弃权股738,665股,占比0.9582%。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3,8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86%;反对277,727股,占比20.4175%;弃权738,665股,占比54.3039%。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王永顺先生代表所有独立董事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任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情况进行了介绍。《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5年4月16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峰先生、景忠先生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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