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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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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股票代码:000016、200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侨城集团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HAPPY BLOOM INVESTMENT LIMITED(嘉隆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02-8号集成中心2702-03室

  通讯地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02-8号集成中心2702-03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5月18日

  声 明

  一、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华侨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和HAPPY BLOOM INVESTMENT LIMITED(嘉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投资”)。嘉隆投资是华侨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华侨城集团与嘉隆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股份变动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生效条件。

  六、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信息披露业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康佳集团、深康佳A、深康佳B:指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侨城集团:指华侨城集团公司

  嘉隆投资:指HAPPY BLOOM INVESTMENT LIMITED(嘉隆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华侨城集团和嘉隆投资

  本报告书:指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华侨城集团

  1、名称:华侨城集团公司

  2、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3、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4、法定代表人:段先念

  5、注册资本:63亿元

  6、企业法人注册号:440301105118152

  7、组织机构代码:19034617-5

  8、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190346175

  9、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10、主要经营范围: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区内自用一类商品、机械设备、轻工业品等商品的进口(按经贸部[1992]外经贸管体审证字第A19024号文经营),开展补偿贸易,向工业旅游、房地产、商贸、金融保险行业投资向包装、装璜、印刷行业投资。本公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旅游、仓库出租、文化艺术、捐赠汽车保税仓,会议展览服务(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项目,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汽车(含小汽车)销售。

  (二)嘉隆投资

  1、名称:HAPPY BLOOM INVESTMENT LIMITED(嘉隆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02-8号集成中心2702-03室

  3、通讯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02-8号集成中心2702-03室

  4、法定代表人:何海滨

  5、注册资本:1港元

  6、商业登记证号:64601597-000-04-15-1

  7、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华侨城集团是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嘉隆投资是华侨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华侨城集团是嘉隆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华侨城集团和嘉隆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康佳集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 3 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情况介绍

  1、华侨城集团

  华侨城集团的主要业务为:房地产、酒店开发经营,旅游及相关文化产业经营,电子及配套包装产品制造等。未来发展战略为:以打造“中国文化旅游业的航空母舰”为目标,以“品质华侨城、幸福千万家”为价值指导,积极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始终把握创新发展的主题,进一步深化和丰富现有商业模式,推动各项主营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巩固和增强在现代服务业集聚型开发与运营领域的领跑优势。

  2、嘉隆投资

  嘉隆投资系华侨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在香港设立。截至目前,嘉隆投资未开展任何经营性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近3年财务状况

  1、华侨城集团

  按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华侨城集团最近三年的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2、嘉隆投资

  嘉隆投资于 2015年4月10日在香港设立,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性业务,暂无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一)华侨城集团

  华侨城集团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华侨城集团最近5年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仲裁事项如下:

  根据康佳集团的申请,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于2012年11月发布了《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公示》,就康佳集团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公示。

  2013年8月,华侨城集团提交了《关于反对康佳集团作为唯一实施主体推进“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意见函》,根据华侨城集团的《意见函》,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于2013年8月下发了《关于康佳集团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意见函》,提出暂停康佳集团总部厂区相关流程手续,待华侨城集团和康佳集团双方妥善商议解决方案后,再对该项目进行处理。

  此后,虽经有关各方协商,但尚未就“康佳集团是否有权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尽快解决分歧以推进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经华侨城集团与康佳集团协商,决定将“康佳集团是否有权作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的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康佳集团于2014年3月10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相关仲裁申请文件。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裁决,驳回康佳集团关于确认康佳集团有权作为深圳市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对该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开发的仲裁请求。

  为了稳妥推进康佳集团总部厂区用地城市更新事宜,充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后经华侨城集团和康佳集团友好协商,决定由双方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更新改造项目。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华侨城集团占30%,康佳集团占70%。

  (二)嘉隆投资

  嘉隆投资于近期成立,公司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华侨城集团主要负责人情况

  华侨城集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不设董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嘉隆投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嘉隆投资是华侨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在中国香港,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1名执行董事,该名执行董事由华侨城集团指派。具体情况如下:

  ■

  何海滨先生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1、华侨城集团直接持有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000069.SZ)56.90%的股份。

  2、华侨城集团通过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华侨城亚洲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3366.HK)66.93%的股份。

  3、华侨城集团直接持有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601888.SH)9.55%的股份。

  除此之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章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权益变动目的

  华侨城集团作为康佳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康佳集团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具备信心,华侨城集团认为适当增持康佳集团的股权,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大股东的控制力,也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因康佳集团的A股和B股之间存在一定差价,为实现增强控制力之目的,收购康佳集团的B股在经济上更可行,华侨城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嘉隆投资适度收购康佳集团的B股。

  二、未来 12 个月处置权益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决定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继续增加其在康佳集团的股份。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加其在康佳集团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决策程序

  华侨城集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经华侨城集团总经理及党委常委批准,决定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增持深康佳A的股份,同意通过全资子公司——嘉隆投资适时收购深康佳B的股份。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华侨城集团持有240,851,744股深康佳A股,占康佳集团的股权比例为20%,为康佳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华侨城集团持有康佳集团股份达到20%的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华侨城集团于2014年7月26日公告的《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了权益变动的有关情况。

  二、2014年9月,华侨城集团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了康佳集团的A股21,021,722股,该次增持后,华侨城集团直接持有康佳集团的A股261,873,466股,占康佳集团的持股比例为21.75%; 2015年5月5日至14日之间,华侨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嘉隆投资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合计收购康佳集团的B股39,121,646股,占康佳集团的持股比例为3.2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侨城集团直接、间接合计持有康佳集团25%的股份。

  三、华侨城集团持有康佳集团的A股达到21.75%的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嘉隆投资持有康佳集团的B股达到3.25%的日期为2015年5月14日。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侨城集团持有的康佳集团的股份,除了198,381,940股尚处于限售期外,其余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注:根据康佳集团原非流通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时的承诺,华侨城集团持有的康佳集团有限售条件股份自2008年3月30日起即可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2010年3月30日起,即可全部解除限售。但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止,华侨城集团还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售股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次交易权益变动情况

  ■

  第四章 资金来源

  华侨城集团增持资金全部来源于华侨城集团的自有资金,并无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康佳集团及其关联方。

  嘉隆投资系华侨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嘉隆投资的注册资金为1港元,嘉隆投资本次收购康佳集团B股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华侨城集团提供的股东借款。2015年4月27日,华侨城集团与嘉隆投资签署了借款协议,由华侨城集团向嘉隆投资提供65,000万元为期6个月的免息港币借款。目前,华侨城集团正在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向嘉隆投资增加注册资金的手续,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归还上述股东借款。

  第五章 后续计划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康佳集团的主营业务,或对康佳集团的主营业务做出任何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个月内对康佳集团或其子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康佳集团亦无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改变康佳集团现任董事局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包括更改董事局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康佳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康佳集团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康佳集团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康佳集团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化的计划。

  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康佳集团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康佳集团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对康佳集团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康佳集团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二、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 关联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侨城集团与康佳集团存在关联交易。若今后华侨城集团与康佳集团继续产生关联交易,华侨城集团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按照公允原则确定,以保证康佳集团及其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2014年1月1日至今,华侨城集团与康佳集团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康佳集团董事局会议同意康佳集团2014年度从关联方安徽华力包装有限公司、上海华励包装有限公司、华励包装(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华力包装有限公司采购彩电用包装材料分别约为38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500万元。同意2014年度向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液晶、LED显示器等产品约为2800万元。

  华侨城集团直接持有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56.90%的股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分别持有安徽华力包装有限公司、上海华励包装有限公司、华励包装(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华力包装有限公司66.93%、66.93%、66.93%、66.93%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力包装有限公司、上海华励包装有限公司、华励包装(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华力包装有限公司均为康佳集团的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康佳集团已报经第七届董事局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情况详见康佳集团于2014年4月4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发布的公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4-11)和《第七届董事局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15)。

  2、为了满足康佳集团现有业务资金发展的需要,并降低资金成本,康佳集团董事局决定康佳集团2014年度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华侨城集团申请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拆借资金额度,但任一时点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15亿元。拆借资金利率按市场条件不高于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上述交易涉及康佳集团2014年度需要支付的利息不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康佳集团已报经第七届董事局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情况详见康佳集团于2014年4月4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发布的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4-10)和《第七届董事局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15)。

  3、为了处理闲置资产,康佳集团决定将康佳集团持有的深圳康佳视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华侨城集团公司,该事项已报经康佳集团第七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信息披露情况详见康佳集团于2014年5月24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发布的公告:《关于转让深圳康佳视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剥离部分资产负债后)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28)和《第七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24),及康佳集团于2014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32)。

  4、为了尽快推进康佳集团总部厂区用地城市更新事宜,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康佳集团拟与华侨城集团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更新改造项目。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华侨城集团占30%,康佳集团占70%。(具体情况请见本报告书第一章第四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该关联交易事项已报经康佳集团第七届董事局第六十七次会议和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信息披露情况详见康佳集团于2014年11月21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发布的公告:《关于成立合资公司共同开发 康佳集团总部厂区项目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52)和《第七届董事局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50),及康佳集团于2014年12月9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58)。

  5、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康佳集团董事局会议同意康佳集团2015年度从关联方安徽华力包装有限公司、上海华励包装有限公司、华励包装(惠州)有限公司采购彩电用包装材料分别约为4,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同意2015年度向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液晶、LED显示器等产品约为1,000万元;同意聘请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康佳研发大厦提供物业管理一体化服务约为800万元。

  华侨城集团直接持有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56.90%的股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分别持有安徽华力包装有限公司、上海华励包装有限公司、华励包装(惠州)有限公司66.93%、66.93%、66.93%的股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力包装有限公司、上海华励包装有限公司、华励包装(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均为康佳集团的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康佳集团已报经第七届董事局第七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情况详见康佳集团于2015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发布的公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5-03)和《第七届董事局第七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8)。

  (二) 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康佳集团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第七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的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康佳集团及其关联方进行过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康佳集团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1)2014年1月1日至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康佳集团的交易情况请见本报告书第六章第二款: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2013年度,康佳集团向华侨城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采购彩电用包装材料的金额为6,194.15万元;向华侨城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销售液晶、LED显示器的金额为2,415.76万元。对于该交易事项,康佳集团已报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的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康佳集团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康佳集团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的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康佳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额 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康佳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康佳集团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康佳集团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六个月内,华侨城集团没有买卖康佳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包括康佳集团的A股和B股。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六个月内,嘉隆投资不存在卖出康佳集团股票的情形,包括康佳集团的A股和B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六个月内,嘉隆投资收购康佳集团B股的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康佳集团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康佳集团挂牌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嘉隆投资系华侨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刚成立不久,尚未开展实际业务,暂无财务资料。

  华侨城集团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侨城集团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情况披露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 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 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 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对避免与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增持康佳集团股票的相关决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康佳集团、康佳集团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康佳集团挂牌交易股份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康佳集团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九、财务顾问意见;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处。

  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联系电话:(0755)26608866、(0755)26600082

  联系人:吴勇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人及华侨城集团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侨城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段 先 念

  签署日期:2015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二)

  本人及HAPPY BLOOM INVESTMENT LIMITED(嘉隆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HAPPY BLOOM INVESTMENT LIMITED(嘉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海滨

  签署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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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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