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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金飞达 股票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15-044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情况,公司已于2015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并于2015年5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5月19日15:00至2015年5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666号);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进飞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金飞达公司股份179,566,000股,占金飞达公司总股份数的42.541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金飞达公司股份179,550,000股,占金飞达公司总股份的42.537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金飞达公司股份16,000股,占金飞达公司总股份的0.003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陈瑞良、袁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5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弃权2,7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250%;反对0股,弃权2,70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5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弃权2,7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250%;反对0股,弃权2,70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5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弃权2,7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250%;反对0股,弃权2,70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5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弃权2,7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250%;反对0股,弃权2,70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56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56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弃权2,7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250%;反对0股,弃权2,700股。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4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陈瑞良、袁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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