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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告(系列)

2015-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15-16

  优先股代码:360005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优先股派发股息人民币0.39452元(含税);公司已发行优先股的2014年度计息期间为2014年12月8日至12月31日,年股息率6%,优先股股东实际派发股息按照持股面值、计息期间及年股息率计算。

  ● 最后交易日:2015年5月25日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6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6日

  ● 股息发放日:2015年5月27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现将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4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2014 年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1.3 亿股(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代码:360005),每股面值100 元,采用每会计年度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以现金形式支付。股息计息起始日为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即2014年12月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为,2014年度计息期间为2014年12月8日至12月31日,合计派发优先股股息51,287,671.23元(年股息率6%)。

  3、优先股股东实际派发股息按照持股面值、计息期间及年股息率计算。

  二、股息派发实施日期

  1、最后交易日:2015年5月25日

  2、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6日

  3、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6日

  4、股息发放日:2015年5月27日

  三、派发对象

  截至2015年5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优先股股东。

  四、股息派发实施办法

  1、全体优先股股东的2014年度股息由本公司自行直接发放。

  2、对于持有公司优先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电话:0591-87857530

  传真:0591-87842633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15-17

  优先股代码:360005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普通股派发现金5.70元(含税),每股普通股派发现金0.57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54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5130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代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5130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6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7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现将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以公司总股份数19,052,336,751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57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08.60亿元。

  二、分红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6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7日

  三、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5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四、分红实施办法

  1、除以下所列股东外,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直接发放。

  2、对于持有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41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3、对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13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130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7元。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电话:0591-87857530

  传真:0591-87842633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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