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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2015-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从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获悉:关于伟伦投资于 2014年5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对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00万股股份进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详见公司在2014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014-035),经过对该交易的复核,该交易调整为股份减持不再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一、 控股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本次股份减持的资金用途:2013年度公司亏损严重,公司对外融资受限。为了支持公司发展所需资金,弥补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本次出售股份所得资金在扣减相应税费后,以委托贷款形式借给了公司使用。详见公司2014年7月18日《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4-051)。该股份减持的资金在伟伦投资受让公司所持城市之光股权后作为支付给公司的股权受让款。 本次股份交易调整为减持不再回购的原因:该次股票交易是伟伦投资第一次出售所持公司股票,经办人员没有出售股票的知识经验,不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操作,在资金需求较紧急情况下办理了该交易。当时与受让方洽谈时预约在以后购回,但和受让方未签署约定购回协议文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受让方亦已将股票出售,该项股票回购无法实施,调整为减持。 二、 控股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三、 股东的股份承诺履行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月 23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08 年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 控股股东伟伦投资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伟伦投资股东朱德洪、朱恩伟还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所持伟伦投资的出资,在锁定三十六个月后每年向任何其他方转让的出资不超过所持伟伦投资总出资的25%,并且在锁定三十六个月后伟伦投资每年向其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伟伦投资于2010年11月8日追加股份锁定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朱德洪、朱恩伟作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伟伦投资的出资。 伟伦投资从首发承诺至追加承诺期满后的2012年和2013年未有减持股份行为发生。继上述2014年5月29日减持2000万股股份后,为了进一步增加可支持公司的资金,伟伦投资于2014年7月8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于2014年7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又减持了公司2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2%),详见公司2014年7月12日《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9)。这两次交易合计出售4000万股可流通股,占伟伦投资2014年初所持总股份数205,259,343股的19.49%。伟伦投资当年未再出售所持公司股份。伟伦投资在2014年度的股份出售总数符合伟伦投资关于当年股份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25%的承诺。 四、其他相关说明 伟伦投资在2014年度合计减持股份4000万股。截止本公告日,伟伦投资在2015年未有其它股份减持,伟伦投资拥有公司股份165,259,3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1%,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五、备查文件 1、伟伦投资《简式权益报告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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