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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新增提案一项,即第26项议案《关于公司增加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临时提案》,该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第七项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2015年5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关于增加2014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9日13:00时在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9日13:00时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6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十一名,代表公司股份 88,255,81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425,800,000股的20.727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五人,代表股份87,174,5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20.473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六名,代表公司股份1,081,31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8,140,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4%;反对票15,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票99,8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8,140,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4%;反对票8,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弃权票106,4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88,140,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115,3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8,140,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115,3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202,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8,202,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7、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票87,174,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48%;弃权票1,081,310股(同意票中1,028,010股同时对议案26投同意票,应视为弃权),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1,081,310股(同意票中1,028,010股同时对议案26投同意票,应视为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202,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140,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115,3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140,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115,3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140,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115,3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202,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曹家富先生、闵群女士、杨志明先生、李世良先生回避表决,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子议案:
13.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3.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3.3、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3.4、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3.5、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3.6、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3.7、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3.8、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3.9、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联股东曹家富先生、闵群女士、杨志明先生、李世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202,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曹家富先生、闵群女士、杨志明先生、李世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曹家富先生、闵群女士、杨志明先生、李世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8、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曹家富先生、闵群女士、杨志明先生、李世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19、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盛合汇富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202,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20、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202,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21、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利泉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202,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2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曹家富先生、闵群女士、杨志明先生、李世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23、审议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
关联股东曹家富先生、闵群女士、杨志明先生、李世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2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曹家富先生、闵群女士、杨志明先生、李世良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5,081,344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25、审议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8,202,5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28,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53,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2%。
2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临时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7,212,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76%;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1,043,510股(同意票中1,028,010股同时对议案七投同意票,应视为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7,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8%;反对票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1,043,510股(同意票中1,028,010股同时对议案七投同意票,应视为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42%。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孟素荷女士、赵虎林先生和潘克勤先生向大会做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5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 李国旺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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