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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公告 2015-05-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1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10 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分配方案及扣税情况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5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1,378,117,598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0.1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13,781,175.98元, 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元(含税)。 5、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如按上述规定需补缴税款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9元。 (4)对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具有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的现金红利,依规定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 元。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8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9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5年5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东波、杨红波 联系电话:021-68860618 传 真:021-68861999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大道1 号中国船舶大厦15A 层 邮 编:20012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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