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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5年5月25日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288号樱花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2,83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85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81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817%;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6%。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85,827,170.89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31,283,400.4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77,757,954.06元, 扣减2013年度已分配的利润11,250,000.00元,本年度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94,663,014.49元,资本公积金期末余额 1,219,139,237.54元。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4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6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7,000,000.0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2015年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是每人每年8万元整(含税)。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2015年公司外部监事的津贴是每人每年人民币4万元整(含税)。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完工及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十一、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同意162,8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89%。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15年4月10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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