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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5-04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5月24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长虹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徐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大智慧平台产品研发及运营管理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阅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三)本次董事会聘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务实,具有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水平,能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聘任。 另公司董事会今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沈宇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沈宇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的职务,该辞呈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辞去上述职务后沈宇先生将继续在公司担任高级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沈宇先生的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此,公司董事会对沈宇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付出的辛勤劳动和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6日 附:徐可先生简历 徐可,男,汉族,1978年2月生,中共党员,2000年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2007年毕业于美国东北大学,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2006年供职于美国彭博(纽约总部)任期货分析产品高级工程师至2009年6月。回国后供职于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历任产品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至2012年1月。2012年2月大智慧完成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资产收购,随即徐可先生加入大智慧,历任研发中心总经理、产品研发执行副总裁和执行总裁至今。徐可先生2005年获得美国东北大学Barnet研究所最高研究奖(每年奖励1位优秀博士研究生); 2008年 入选瑞银-彭博CMCI商品指数专家委员会(代表彭博参加委员会的2位专家之一), 在大数据以及互联网金融等领域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公司未来发展转型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2015-013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青海地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活动举办时间:2015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14:00-17:00时 ●活动举办方式:网络形式 一、活动内容 以网络在线交流方式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一对多"形式的沟通,充分展示上市公司诚信、规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理念,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二、活动的时间、地点 本次活动将于2015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14:00-17:00,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 三、参加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活动的人员为:公司总经理杨拥军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文忠先生,财务总监肖善鹏先生。 四、活动登陆网址 投资者可以登陆"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地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dqhd/qinghai/)"参与本次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刘文忠 李祥军 电 话:0971-7111159 传 真:0971-7111669 邮 箱:liuwzhd@21cn.com 、 lixj521@126.com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5日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短线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获悉,公司董事张国华先生自2015年5月20日至5月22日累计减持本公司股票80,000股,卖出均价8.30元/股,成交金额664,000元;其后因操作失误,又于5月22日买入15,000股,买入价格8.32元/股,成交金额124,800元。本次违规交易行为未产生收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国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225,000股,持股比例为0.13%。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张国华先生此次买卖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六个月内的双向操作,违反了《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时,董事会查询了张国华先生近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未发现其他短线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向张国华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 张国华先生就此次违规买卖股票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做出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本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歉,请投资者谅解,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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