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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大道888号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仙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3,13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602 %。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03,13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600 %。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3)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0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和张明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扈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13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车千里律师和张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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