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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个别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公司独立董事王莉婷女士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在征集时间期间,王莉婷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2015年5月26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2015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15:00-2015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洪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5,530,7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6763%。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5,062,0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609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8,7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72%。出席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469,7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954%。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5,512,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45%;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55%。 二)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5,512,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45%;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55%。 三)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5,512,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45%;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55%。 四)审议《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由于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和赵文娟女士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80,926,760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80,908,960股,占出席会议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之99.978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 占出席会议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之0.02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26,451,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99.932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0672%。 五)审议《关于将公司实际控制人谢保军之弟谢保万(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谢进宝(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 由于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81,579,229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81,561,429股,占出席会议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之99.9782%;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218%。 六)审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由于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和赵文娟女士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80,926,760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80,908,960股,占出席会议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之99.978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 占出席会议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之0.0220%。 七)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由于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和赵文娟女士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80,926,760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80,908,960股,占出席会议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之99.978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 占出席会议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之0.0220%。 八)审议《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5,512,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45%;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55%。 九)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5,512,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45%;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55%。 十)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5,512,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45%;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55%。 十一)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5,512,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45%;反对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55%;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26,451,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99.9328%;反对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0672%;弃权股份0股。 十二)审议《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5,512,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45%;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55%。 十三)审议《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5,512,9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945%;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5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26,451,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99.9328%;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0.0672%。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洪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恒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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