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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5-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7日--2015年5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15:00至2015年5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方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的股份167,85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04%。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167,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253,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10,4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弃权113,4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22%;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0%;弃权1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68%。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22%;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78%。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22%;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78%。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共设董事五名,其中非独立董事三名。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杜方先生、孙金女士、李晔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杜方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表决结果:杜方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孙金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表决结果:孙金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李晔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表决结果:李晔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共设董事五名,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钟田丽女士、王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钟田丽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表决结果:钟田丽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表决结果:王君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共设监事三名,其中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两名职工代表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举,张琪女士为由股东大会选举当选的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三年。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22%;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78%。 表决结果:张琪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22%;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78%。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67,73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0股;弃权123,8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表决结果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钟田丽女士、修玉萍女士、王君先生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2014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4年4月28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王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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