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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5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6月3日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召开。公司现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其中副董事长杨华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董事王义栋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马连勇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董事张立芬女士代为出席并表决,出席会议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了《关于选举姚林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一致同意选举姚林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议案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周志伟

  成员:王义栋、陈方正、曲选辉、刘正东。

  (2)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刘正东

  成员:姚林、陈方正、曲选辉、周志伟。

  (3)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周志伟

  成员:陈方正、曲选辉、刘正东。

  (4)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姚林

  成员:陈方正、曲选辉、刘正东、周志伟。

  议案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关于批准杨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由于工作调整,杨华先生提请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

  董事会批准杨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并对杨华先生在任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该事项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杨华先生目前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10,000股,自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股份,本公司将在申报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到结算公司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议案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关于批准马连勇先生辞去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职务的议案》。

  由于工作调整,马连勇先生提请辞去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职务。

  董事会批准马连勇先生辞去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职务,并对马连勇先生在任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该事项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马连勇先生辞任董事后,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议案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关于聘任张景凡先生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职务的议案》。

  批准聘任张景凡先生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职务。

  张景凡先生简历:

  张景凡先生,1965年1月出生,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张先生1989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管理专业获学士学位,2005年获得东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张先生于1989年进入鞍钢工作,曾任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经营预算处处长、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部经理、兼鞍钢集团财务公司董事、兼鞍钢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鞍钢集团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董事等。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张景凡先生担任公司总会计师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张先生目前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职务。

  张先生的资历和条件均符合公司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

  2、本次独立董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5年6月3日14:00。

  (2)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4日。

  (3)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王义栋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241,617,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2.45%;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875,911,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40%;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65,705,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0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49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议案一、《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方式: 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方式: 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方式: 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方式: 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方式: 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关于2014年度董事及监事酬金的议案》。

  表决方式: 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表决方式: 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八、《关于增补姚林先生、张立芬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方式: 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和累计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子议案1、选举姚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子议案2、选举张立芬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特殊决议如下:

  议案九、《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方式: 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十、《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方式: 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14年12月20日、2015年3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和周思丞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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