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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生物A与生物B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生物A与生物B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及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上的《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础份额简称:易方达生物分级;场内简称:生物分级;场内代码161122

A类份额简称:易方达生物分级A;场内简称:生物A;场内代码150257

B类份额简称:易方达生物分级B;场内简称:生物B;场内代码150258

(二)基金类型

股票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易方达生物分级。易方达生物分级A、易方达生物分级B只上市交易,不单独接受申购和赎回;易方达生物分级只可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

(五)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易方达生物分级与易方达生物分级A、易方达生物分级B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方面。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易方达生物分级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易方达生物分级A与1份易方达生物分级B的行为。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易方达生物分级A与1份易方达生物分级B申请转换成2份易方达生物分级场内份额的行为。

(六)基金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每一运作周年折算一次,若距离上一次基金份额折算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折算。定期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对象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方达生物分级A、易方达生物分级。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在折算时,A类份额的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即A类份额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基础份额分配给A类份额持有人。

基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基础份额将按1份A类份额获得新增基础份额的分配。其中,持有场外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基础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基础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2.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1)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或(2)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不定期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对象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易方达生物分级A、易方达生物分级B与易方达生物分级。

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5年6月4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82,254,585.58份,其中,易方达生物分级为336,153,341.58份,易方达生物分级A为173,050,622.00份,易方达生物分级B为173,050,622.00份。

(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截至2015年6月4日,易方达生物分级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2元,易方达生物分级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1元,易方达生物分级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43元。

(十)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其基金代码:生物A(基金代码:150257);生物B(基金代码:150258)。

(十一)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2015年6月4日,易方达生物分级A 173,050,622.00份;易方达生物分级B 173,050,622.00份。

(十二)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三)上市交易日期

2015年6月11日

(十四)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五)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上市推荐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75号文。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2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信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长城国瑞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天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浙江、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交所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销售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销售机构网点信息: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0号B座8层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efunds.com.cn。

②非直销销售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莞银行、杭州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泉州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发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北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光大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福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信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申万宏源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银河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天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原证券、创金启富、泛华普益、海银基金销售、好买基金、和讯信息、恒天明泽、久富财富、上海长量、数米基金、天天基金、同花顺、万银财富、一路财富、宜投基金销售、展恒基金、中信建投期货、众禄基金。

如变更场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682,128,057.64元人民币,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26,527.94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户数为15,04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682,254,585.58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上述有效净认购金额已于2015年6月3日内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5年6月3日验资完毕,2015年6月3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6月3日获得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6月3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682,254,585.58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24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6月1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代码:生物A:150257、生物B:150258。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易方达生物分级A 173,050,622.00份、易方达生物分级B 173,050,622.00份 (截至2015年6月4日)。

6.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易方达生物分级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易方达生物分级A与易方达生物分级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内的易方达生物分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易方达生物分级A和易方达生物分级B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易方达生物分级A和易方达生物分级B即可上市交易。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和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5年6月11日开通,具体详见相关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6月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5,04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5,362.67份。易方达生物分级A持有人户数为2,39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易方达生物分级A基金份额为72,345.58份。易方达生物分级B持有人户数为2,39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易方达生物分级B基金份额为72,345.5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5年6月4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易方达生物分级A基金份额为23,462,203.00份,占本次易方达生物分级A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13.5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易方达生物分级A基金份额为149,588,419.00份,占本次易方达生物分级A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86.44%。

截至2015年6月4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易方达生物分级B基金份额为23,462,206.00份,占本次易方达生物分级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13.5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易方达生物分级B基金份额为149,588,416.00份,占本次易方达生物分级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86.44%。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5年6月4日,易方达生物分级A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易方达生物分级A基金份额(份)占易方达生物分级A比例(%)
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10,501,4296.0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3882.89
沈战萍2,500,3651.44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聚益之锐意进取管理型风险缓冲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500,1941.44
李敏慧2,500,1701.44
李宝惠1,500,1310.87
徐晗1,159,1010.67
王萍1,005,0590.58
李承文1,000,1450.58
10罗洁茹1,000,0490.58
合计 28,667,03116.57

截至2015年6月4日,易方达生物分级B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易方达生物分级B基金份额(份)占易方达生物分级B比例(%)
上海大正投资有限公司10,501,4296.0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3892.89
沈战萍2,500,3641.44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聚益之锐意进取管理型风险缓冲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500,1941.44
李敏慧2,500,1701.44
李宝惠1,500,1310.87
徐晗1,159,1010.67
王萍1,005,0580.58
李承文1,000,1460.58
10宁波坤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490.58
合计 28,667,03116.57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3.总裁:刘晓艳

4.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0286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3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二十八个部门: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投资银行部、集中交易室、投资发展部、投资风险管理部、养老金部、客户服务与销售支持部、渠道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机构客户部、系统研发部、技术运营部、核算部、注册登记部、宣传策划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北京办事处。

1).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公募基金投资部、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投资一部,公募基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社保基金及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投资一部以团队形式负责所辖资产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2).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和固定收益交易室,四个部门分别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专户、年金的投资、研究及交易工作。

3). 现金管理部主要负责货币类以及短期理财类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4).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指数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5).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基金等投资品种进行研究。

6). 投资银行部主要负责公司投行类业务, 包括一级市场和一级半市场中的股权投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投融资业务。

7).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8).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为市场营销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9).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投资绩效评估,投资与市场的相关数据支持服务工作。

10).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业务规划、市场开发与营销、客户服务等职能。

11).渠道营销部主要负责各类基金代销机构的合作开发及总部层面的维护工作,营销策划方案的制订、推动,营销效果及客群的数据挖掘、分析。

12).客户服务与销售支持部主要负责公司销售支持工作,为渠道、机构客户、电子商务业务的客户和大客户提供服务支持。

13).互联网金融部负责研发基于互联网的交易模式和服务模式,建设相应系统并持续改进用户体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营销策划、方案制作、方案实施及对外的合作洽谈,为互联网上的客户提供服务。

14).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和西北地区的渠道销售工作。

15).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及东北部分地区的渠道销售工作。

16).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地区的渠道销售工作。

17).成都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四川省为中心的渠道销售工作。

18).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以江苏省为中心的渠道销售工作。

19).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下设银行客户部、非银行客户部两个二级部门,分别负责所属客户群体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20).系统研发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需求管理、规划设计、项目管理、开发测试、以及上线运营后的应用支持工作。

21).技术运营部负责公司IT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公司日常运营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22).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23).注册登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养老金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

24).宣传策划部负责制作宣传材料,传播公司信息,管理媒体关系,管理广告投放及维护公司网站等。

25).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联络及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行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26).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并付诸实施,具体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27).监察部负责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并督促各部门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28).北京办事处负责与在京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本公司有员工467人,其中262人具有硕士学历,20人具有博士学历。91%的公司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851026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批准,本基金管理人于2001年4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1.2亿元,旗下设有北京、广州、上海、南京、成都分公司和香港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秉承“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宗旨,坚持“在诚信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运作和团队合作实现持续稳健增长”的经营理念,以严格的管理、规范的运作和良好的投资业绩,赢得市场认可。2004年10月,本基金管理人取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5年8月,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7年12月,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2008年2月,获得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59只开放式基金、1只封闭式基金和多个全国社保基金资产组合、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总规模达4300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9月27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9月27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9月20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9月2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9月20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 58153000

传真:(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4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本期末(2015年6月4日)
资 产: 
银行存款682,128,057.64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55,921,505.90
其中:股票投资55,921,505.90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13,642.56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128,203.08
资产合计738,191,409.1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54,359,696.74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18,691.91
应付托管费4,112.22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49,483.51
应付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2,773.84
负债合计54,434,758.2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682,254,585.58
未分配利润1,502,065.38
所有者权益合计683,756,650.96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738,191,409.18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6月4日,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权益投资55,921,505.907.58
 其中:股票55,921,505.907.58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贵金属投资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682,128,057.6492.41
其他资产141,845.640.02
合计738,191,409.18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55,921,505.908.1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综合
 合计55,921,505.908.18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15年6月4日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002030达安基因93,6007,488,000.001.10
002038双鹭药业66,7004,802,400.000.70
000661长春高新25,5314,518,731.690.66
002007华兰生物70,8004,391,724.000.64
300199翰宇药业108,3004,387,233.000.64
002252上海莱士66,5004,295,900.000.63
600161天坛生物62,8003,177,680.000.46
300122智飞生物58,3612,661,845.210.39
300142沃森生物68,4002,649,132.000.39
10002550千红制药93,5002,616,130.000.38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6月4日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15年6月4日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6月4日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6月4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6月4日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存出保证金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13,642.56
应收申购款
其他应收款128,203.08
待摊费用
其他
合计141,845.6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2015年6月4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股票投资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5年6月4日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5年6月4日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础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础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该分别由本基金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独立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场外认购、申购)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及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变更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下转B4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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