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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为困境儿童撑开法律保护伞 2015-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武俊
【说法不武】 为亿万儿童特别是百万困境儿童撑开法律的保护伞,这是一个文明法治国家必须恪守的道义和良心。
近日,贵州毕节4名留守儿童农药中毒死亡疑似集体自杀事件,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类似悲剧并非个案。这些案例折射出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的制度缺失。 目前,中国有关儿童福利、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收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缺乏一部系统的专门的儿童福利法。早在2013年,全国人大内司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确有必要加强保护儿童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将研究制定单行法律。但至今儿童福利法却迟迟没有出台。 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儿童福利法》,为建立普惠制的儿童福利制度撑开法律的保护伞。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可以撤销虐待子女的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但并未明确由谁代孩子提起诉讼。即使有人代受害儿童提起申请,法院也不敢轻易判决,因为一旦撤销了受害儿童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孩子将无人抚养。 《儿童福利法》应当规定“强制报告制度”,规定老师、医生、照养孩子的人、警察等人群发现有儿童权益受损,必须及时报告专门机构,如不报告将面临问责。接受报告的机构应是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由专门的社工负责处理此类案件,并由律师代受害儿童将其父母告上法庭,通过司法处理被弃儿童的安置问题。 《儿童福利法》应当全面系统地保护儿童的各项权益,儿童的权利最重要的是生存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儿童都拥有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享有医疗保健服务在内的保证生命健康的权利。儿童还享有发展权和参与权。发展权主要表现在儿童有权接受教育,以促进其身体和心理等各方面的健康成长。保障儿童获取健康信息也是发展权的内容。参与权主要是指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受保护权也是儿童享有的重要权利,受保护权是指儿童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特别保护。 《儿童福利法》应当明确界定政府、社会和监护人的职责,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来自父母和政府双方面的帮助,当父母不能履行职责时,政府就应当承担起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讲,儿童福利法的立法主旨就是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司法机关这些公共部门的责任。 《儿童福利法》应当针对父母监护不力明确具体的法律应对措施。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严重不称职的父母,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实践中,这个规定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谁是申请人,谁又是新的监护人,都需要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提出申请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因为只有政府有能力证明孩子的父母监护不力,也能提供福利帮助。 当然,或许《儿童福利法》立法进展还会比较缓慢,现实的策略是国务院尽早出台行政法规性质的《儿童福利条例》,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儿童福利法》。 惨痛的贵州留守儿童集体死亡事件,能否倒逼儿童福利立法提速?推进儿童福利立法,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为亿万儿童特别是百万困境儿童撑开法律的保护伞,这是一个文明法治国家必须恪守的道义和良心。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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