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6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3版)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净利润1,309.7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17%。营业收入2,870.9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0.96%。成本收入比24.17%,同比下降0.4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和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3、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背北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1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2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幢1号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幢1号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本基金之基础份额(即“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稳健收益类份额(即“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积极收益类份额(即“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其中,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场外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场内认购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暂不上市交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但不可进行申购或赎回。

  3、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有关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每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申请合并为2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不进行分拆,也不进行自动分离。场外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配比保持1∶1不变。经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的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产生的每2份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

  6、自动分离或配对转换后的份额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机构的处理规则为准,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最终的计算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具有不同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本金及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以最近一次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资产净值计为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净资产。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并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 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指T日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为T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基准日和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为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20日证监许可【2015】94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场外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

  场外发售渠道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八、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和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场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场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最低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上表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②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③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交银互联网金融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场外认购投资本基金5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认购费率为1.0%,则可认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数为:

  认购总金额=50,000元

  认购净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认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认购份额=49,504.95/1.00+10.50/1.00=49,515.45份

  若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选择场外认购,则投资50,000元本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可得到49,515.45份场外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认购费率为0.2%,则可认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数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0.2%)=99,800.4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800.40=199.60元

  认购份额=99,800.40/1.00+10.50/1.00=99,810.90份

  若该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可得到99,810.90份场外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2)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申请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申请份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申请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申请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申请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其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三:某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认购费率为1.0%,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1+1.0%)×50,000=50,500.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1.0%=5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5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5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50,000+10=50,010份

  该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5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50,5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10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者被确认的认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总额为50,010份。

  3)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其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机构的处理规则为准,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最终的计算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四: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某投资者场内认购获得的50,010份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将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所得份额如下:

  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50,010×0.5=25,005份

  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50,010×0.5=25,005份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上市交易。

  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申请分拆成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除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投资者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场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场内赎回发生上述情形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数额限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上表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场外赎回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时,其持有期限的计算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申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50,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50,000-592.89)/1.040=47,506.84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47,506.84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为47,506份,其余0.84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退款金额具体计算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47,506×1.040=49,406.24元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50,000-49,406.24-592.89=0.87元

  例六:某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申购费率为0.24%,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24%)=99,760.57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元

  申购份额=(100,000-239.43)/1.040=95,923.63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95,923.63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持有的50,000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期限为1.5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50,000×1.016×0.2%=101.60元

  赎回金额 = 50,000×1.016-101.60=50,698.4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50,000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698.40元。

  例八: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持有的50,000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期限为1.5年,对应的赎回费率固定值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50,000×1.016×0.5%=254.00元

  赎回金额 = 50,000×1.016-254.00=50546.0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50,000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546.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指T日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为T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T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包括该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等基金份额折算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须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的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包括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转托管仅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以及上市交易的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经跨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或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每2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单独申请场内赎回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可将每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合并为2份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或跨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经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每2份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分拆为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将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转让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场内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1份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不可以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2份的整数倍。

  3、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交银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交银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配比为1∶1。

  4、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交银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3、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分拆或合并的。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公告。

  当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况消除,基金管理人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合同将视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中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在建仓期或者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时,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下转B15版)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60版)
   第A002版:综 合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市 场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银 行
   第A007版:基 金
   第A008版:基 金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15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