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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龙力生物 公告编号:2015-040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16日(星期二)14:00 3、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科技园二楼会议室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程少博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9日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 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3,534,1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4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9,192,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584%;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41,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1%。 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与所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1、《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3、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及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4、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5、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6、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7、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和解锁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8、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9、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及激励对象解锁/行权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0、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321,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反对4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5%;反对45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议案1系特别表决议案,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许迪、施伟钢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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