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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5-050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五届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五届三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6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15日发出。会议应参与投票董事9人,实际参与投票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黄琼宜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发展,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向其提供1,000万元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按实际借款期间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详情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国风塑业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议案获得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支付完成后,将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并视同募集资金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本议案获得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国风塑业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5-051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五届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届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6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15日发出。会议应参与投票监事3名,实际参与投票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汪丽雅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发展,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向其提供1,000万元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按实际借款期间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监事会认为公司是宁夏佳晶的控股股东,在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因此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获得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支付完成后,将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并视同募集资金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本议案获得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6月24日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5-052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董事会五届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宁夏佳晶")提供1,000万元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按实际借款期间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因产能扩充,资金需求量大。为支持其发展,降低融资成本,公司以货币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宁夏佳晶提供1,000万元财务资助,用于其补充运营资金,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按实际借款期间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宁夏佳晶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02%股权,对其财务、生产经营、人事等拥有充分的控制力。本次资助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单方提供财务资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写字楼4楼 法定代表人:李丰奎 注册资本:16,500万元 经营范围:LED蓝宝石晶体与晶圆的生产销售,LED光学零组件产品的生产销售,LED光学零组件的加工应用,LED蓝宝石设备、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以上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51.02%,佳晶科技国际有限公司持股37.47%,永胤国际有限公司持股11.51%。 财务状况: 2015年5月31日,宁夏佳晶总资产21,705.94万元,净资产14,687.8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宁夏佳晶目前正处于项目加速建设期。 三、财务资助风险分析 公司是宁夏佳晶的控股股东,公司在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因此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 经公司董事会五届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委托徽商银行向庐江县海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2期提供合计5,000万元的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自合同约定的提款日起算),年化利率为12.9%。该笔委托贷款目前处于正常履行期。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宁夏佳晶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降低其融资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宁夏佳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 个月。 六、备查文件 1、国风塑业董事会五届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国风塑业监事会五届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5-053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董事会五届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支付完成后,将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并视同募集资金项目已经使用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加强风险控制,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流程如下: 1、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并视同募集资金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5年6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制定了审批流程和监督办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内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监事会意见 公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4、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国风塑业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符合银行票据使用的有关规定。 (2)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3)国风塑业已为此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国风塑业董事会五届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国风塑业监事会五届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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