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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2015-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中国证监会就《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按照负面清单管理的思路,着重划出为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所必需的基本行为底线。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作出的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24条,主要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下列事项作了规定。一是基本定位。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自身优势和所服务企业的特点,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是私募证券市场的一种形式。 二是功能作用。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各方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作用形成了基本共识,即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是小微企业培育和规范的园地,是小微企业的融资中心,是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综合运用的平台,是资本市场中介服务的延伸。《办法》通过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可提供的服务的方式予以体现。 《办法》指出,与证券交易所、“新三板”等公开市场不同,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由合格投资者参与的私募市场,从实际情况看,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强,加上各市场运营机构均带有公益性质,营利动机不强,为防止利益冲突而细分各种市场角色的必要性也不大。 三是监管体制。主要采取对有关市场主体提规范要求的方式,对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体制作了规定。明确运营机构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报送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信息。 四是监管底线。按照负面清单管理的思路,着重划出为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所必需的基本行为底线,包括不得采用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发行和转让证券,交易方式和交易间隔必须符合国务院规定,禁止欺诈误导、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在这些底线要求之外,淡化行政色彩,突出市场自律,由市场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以在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的功能作用。 五是市场规则。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私募证券发行和转让服务,必然涉及证券发行和转让、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投资者资金管理、证券账户管理和登记结算、中介机构管理、违规处理和报告、风险防控和信息技术管理等问题。为指导运营机构加强管理,保障市场规范发展,《办法》对其制定涉及这些问题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提出了基本要求。 六是支持措施。为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办法》规定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建立合作机制,支持证券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和服务,支持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措施。除此之外,证监会还将推出专门服务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小微证券公司试点,引导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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