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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律师论坛”首次与调解中心开放日相结合 诉讼与非诉相匹配 多元化解决证券纠纷 2015-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两年一届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律师论坛”近日在广州、深圳两地同时召开。本届论坛系2003年以来,继石家庄、北京、福州、无锡、长沙、合肥、北京会议后的第八次会议。 自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以来,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取得积极进展。今年,随着证券市场多层次的发展与创新,证券监管与规范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的开放力度与改革深度亦在加大。在证券法修订草案公开后,证券投资者维权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特征、新走向。如何有效应对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复杂的维权环境,进一步加强前瞻性的业务研究,成为此次论坛的重要议题。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论坛首次与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开放日相结合,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波、副秘书长蔡奕、安欣等与会律师就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座谈。 当天上午的广州会场,与会律师就证券法修订草案出台背景下的证券投资者维权形势,进行充分的交流。 继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4年5月8日国务院又颁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把三个国九条放在一起,会发现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取得长足的进步。他表示,第一个国九条中,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侧重于《公司法》层面上展开,侧重于规范与完善上市公司运作及法人治理结构,侧重于运用行政化手段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特征。第二个国九条中,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成为文件的全部篇幅,将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亦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第三个国九条,则明确了中国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概括阐述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就如何有效解决投资者维权的前期成本负担问题,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能否在律师和投资者之外,引入一个具有足够风险承担能力的第三方,帮助投资者承担前期的微小成本。如果获赔,从投资者的赔偿中获得一定的合理回报。在注册制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及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将很可能取消前置程序的背景下,该类基金的设立无论从社会价值,还是商业价值都值得关注,对于改善当前的投资者维权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下午的深圳会场,调解中心副秘书长蔡奕就当前资本市场新形势与调解中心的业务与机制优势进行主题发言。他指出,首先,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两个重点与调解中心关系紧密,即注册制与投资者保护专章的设立。可以预见的是,注册制实施后,发行审核权力下沉,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会越来越复杂,中介结构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另外,投资者保护专章设立,给予投资者强大的法律保障,投资者维权热情亦会高涨。因此,如何给投资者提供更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未来资本市场面临的重要课题。 其次,跨境交易纠纷及法律援助。自2014年11月沪港通成行之后,深港通也将在今年年底开通。就沪港通实施而言,目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香港股票出现暴跌,给投资这些股票的内地投资者造成损失。由于两地法律框架不同,这些投资者如何求偿,向谁求偿成为难题。不过,由此产生的空白地带给律师业务与调解中心的发展提供很好的机遇。“我们可以利用跨境交易蓬勃发展的契机,利用调解中心四位一体公信力,为跨境交易提供法律援助。”蔡奕称。 第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一般而言,传统司法相对刚性与保守,应对创新的业务形态稍显不足。调解中心与华南国仲依据事实和国际惯例,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处理创新的法律纠纷,其相对传统司法更有优势。 蔡奕还对当前的金融立法和司法提出建议。他表示,随着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大国金融战略的崛起,法律本身需要一个更新换代的过程。陈旧保守的部门规章,可能会构成现实创新活动的法律障碍,这需要大量司法实践去解释和改变,也需要仲裁、调解等先行先试创新法律解决途径。“法律工作者应该有开放性、包容性的思维,应对不断出现的创新法律问题和纠纷,保障法律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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