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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8TitlePh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36),并于2015年6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37)。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26日(星期五)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15:00至2015年6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6号会议室(无锡市新区坊兴路8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福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潘岩平、孙晓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526,26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60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26,2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59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6,2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4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额度调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6,26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4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孙晓智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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