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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同日获受理 有望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2015-07-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上海家化、上海物贸: 双双被罚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本周三,投资者诉上海物贸、上海家化虚假陈述案同时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立案障碍已经消除,不久后两案将正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两家公司双双沦为被告,皆因早前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致。2015年6月12日,两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此前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已由上海证监局调查结束,目前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两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上海证监局分别对上海家化及上海物贸予以30万元、40万元的行政罚款。 公告显示,上海证监局对上海家化的立案调查始于2013年11月20日。早在去年12月24日,上海家化就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上海家化未披露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沪江日化”)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拟对上海家化予以3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高管予以相应处罚。 针对上述事先告知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上海家化及相关人员因不服处罚曾向上海证监局进行过申辩。他们认为,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并不构成关联关系,认定关联关系的法律适用不当,且其行为动机不存在过错。不过,上海证监局表示,对于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清楚和准确的,相关申辩意见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从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上海证监局仍然维持了原来的处罚结果。 与上海家化违法行为不同的是,上海物贸系因财务虚假记载被行政处罚。上海证监局对上海物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为隐瞒上述虚假记载行为,上海物贸将以前年度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应在年度报告中,导致201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与上海家化相似的是,上海物贸在今年2月份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同样进行陈述、申辩,但结果都被上海证监局驳回。 索赔正式启动 漫长的等待终于有了实质性的结论,投资者索赔帷幕由此正式拉开。许峰律师介绍,其在两个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第一时间就将投资者索赔资料递交给了法院。但是法院表示,需要提供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才能予以正式受理。 据了解,许峰律师当天即赶往上海证监局办公地点,并当场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证监局提供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者尽快将相关文件上传官网供投资者打印,以排除立案障碍。不到两周时间,上海证监局即作出回复,表示处罚决定书已上网公布。许峰律师表示,“上海证监局的办事效率的确值得称赞,也着实为投资者解了燃眉之急。在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我已向法院递交,并得以顺利立案。” 许峰律师进一步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 针对上海家化虚假陈述行为,许峰律师认为,在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之间买入上海家化,并在2013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向上海家化提起索赔。针对上海物贸虚假陈述行为,许峰律师则认为,在2009年3月17日到2013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上海物贸或物贸B股,并且在2013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向上海物贸提起索赔。 目前许峰律师团队针对上海家化及上海物贸的投资者索赔征集正在进行中,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与律师团队取得联系,递交相关索赔资料,参与维权。 华鑫股份:控股股东 未披露重大信息 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原股票简称“上海金陵”)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 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 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最终认定仪电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仪电集团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上海一中院起诉仪电集团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华鑫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并且在2010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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