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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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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7-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und.com)上的《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名称为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简称“国金鑫新”,基金代码“501000”)。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跨系统转托管:通过场内、场外方式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8、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7月7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4,137,143.70份。

  9、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5年7月7日,国金鑫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1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其交易代码:国金鑫新,501000。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国金鑫新份额158,075,570.00份。

  12、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3、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14日

  14、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und.com)

  15、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28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25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场外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其他销售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基金(LOF)已收到首次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4,073,720.86元,折合204,073,720.86份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63,422.84元,折合63,422.84份基金份额。截止2015年6月30日本次募集的实收基金204,137,143.70元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204,137,143.70份基金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46,061,573.70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158,075,570.00份。

  10、募集备案情况:本基金已于2015年6月30日验资完毕,于2015年7月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7月3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7月3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04,137,143.70份。

  (二)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15年7月14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情况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5]29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1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国金鑫新。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501000。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158,075,57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T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T日内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上交所,由上交所于T+1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T日基金份额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场内国金鑫新份额可以上市交易。

  9 、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15年7月14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截止2015年7月7日)

  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105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93,862.43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截止2015年7月7日)

  场内机构持有人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国金鑫新份额130,008,700.00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总数的82.2447%%;场内个人持有本次上市交易的国金鑫新份额28,066,870.00份,占场内基金份额总数的17.7553%%。

  (三)场内国金鑫新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止2015年7月7日)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3、总经理:尹庆军

  4、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10000014379949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9、股权结构: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 49%、19.5%、19.5%和 1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全面管理职责。督察长及其它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副职”)配合和协助总经理履行职责。公司设量化投资事业部、指数投资事业部、权益投资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销售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合规风控部、基金交易部、市场运营部和运营支持部等10 个一级管理部门,在总经理或公司副职的直接管理下开展工作,并为各事业部提供各类综合管理职能。

  11、人员情况:

  截止2015年7月1日,公司正式员工78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有52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徐炜瑜

  电话:010-88005601

  13、本基金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博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2008年7月至2011年11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工作,任产业分析师。2012 年2月加盟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经理、行业分析师、产品与金融工程部总经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2013年7月26日起担任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27日起担任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31日起任指数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4年5月27日起任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24日起任国金通用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2、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3、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5、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7、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8、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李玉彬

  9、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10、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工作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11、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5年1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1.8万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7只,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213亿,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和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3、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4、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王珊珊

  5、联系电话:010-58152145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5年7月7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八、基金投资组合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2015年7月7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截至2015年7月7日,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7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截至2015年7月7日,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15年7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截至2015年7月7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7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截至2015年7月7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7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截至2015年7月7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7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截至2015年7月7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7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

  4、截至2015年7月7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5年7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15年7月7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5年7月7日,本基金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9日

  附件: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下转B6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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