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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2/200022 证券简称:深赤湾A/深赤湾B 公告编号:2015-056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7-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5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44,763,7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2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A股QFII、RQFII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2.916元;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规定,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即先按每10股派现金3.078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2.916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现金3.078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8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6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B股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1港币=0.7895人民币)计算。未来代扣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1港币=0.7895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21日,除息日为2015年7月22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7月21日,除息日为2015年7月22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24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15年7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截止2015年7月24日(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7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A股股息于2015年7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2.B股: 1)B股股息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若B股股东在2015年7月24日办理了“深赤湾B”股份转托管,其所得的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4.B股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五、其他事项说明 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8月14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以便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联系人:陈丹、胡静競 咨询电话:(0755)2669 4222 传真电话:(0755)2668 4117 七、备查文件: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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