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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5-07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7月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13日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董事七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赵伟卿、潘孝娜、虞迪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二、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赵伟卿、潘孝娜、虞迪锋回避表决。

  为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定于2015年7月29日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81号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7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7月7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5年7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签字监事3名,实际签字的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过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及全面讨论分析后,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将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7月14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5-08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5年7月13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出席职工代表38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了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的意见。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15-08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2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29日 10 点00 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29日

  至2015年7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7月14日召开的公司八届六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7月14日的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二)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571-87395052)。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证券事务部

  电话:0571-85171837、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邮编:310007

  联系人:高莉、姚楚楚

  (四)登记时间:

  2015 年7月27日9:30—11:30、13:30—17:00。

  六、其他事项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8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和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80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6.78%,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将其原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的76,600,000股解除质押,并于2015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同时,新湖集团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1,400,000股、23,400,000股分别质押给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质押期限分别自2015年7月9日、7月10日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并于2015年7月9日、7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近日,本公司股东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62,334,91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68%,下称“宁波嘉源”)通知,宁波嘉源将其原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的10,070,000股解除质押,并于2015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同时,宁波嘉源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3,530,000股质押给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期限自2015年7月10日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并于2015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2,895,259,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58%;宁波嘉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361,5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4 %。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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