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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5-047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7月10日以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7月4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8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租赁深圳市宝安区闽泰项目开设商场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深圳市中兴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华路与海秀路交汇处东北角闽泰项目地下一层至地上五层的部分面积,用于开设商场。项目租赁面积约10万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年,交易总金额约210,880万元(含租金及商业服务费)。此外,公司对于该项目装修、设备购置等投资约为15,547万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项目公告》(2015-048)。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江西省微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江西省微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由公司和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50%。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上述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天虹香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投资设立天虹香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港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以上事项以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5-048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租赁项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项目概况 按照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持续增长需要,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租赁深圳市宝安区闽泰项目开设商场的议案》,同意公司租赁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华路与海秀路交汇处东北角闽泰项目地下一层至地上五层的部分面积,用于开设商场。该项目租赁面积约为10万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年,交易总金额约为210,880万元(含租金及商业服务费)。此外,公司对于该项目装修、设备购置等投资约为15,547万元。 上述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畴,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深圳市中兴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毅哲大厦十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哲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在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三、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甲方:深圳市中兴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深圳市宝安区宝华路与海秀路交汇处东北角闽泰项目地下一层至地上五层的部分面积,约10万平方米。 3、交易总金额及支付方式:交易总金额约为210,880万元(含租金及商业服务费),按月支付。 4、租赁期限:20年。 5、生效条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的附件《房屋租赁合同》将在深圳市中兴投资有限公司达到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后自动生效。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该交易事项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为履行协议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3、签订协议用于公司租赁物业开设商场,有利于公司扩展连锁门店网络,扩大影响力和提升行业地位。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不可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有可能会影响协议的履行。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5-049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12日(星期日)-7月13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15:00-7月13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18楼3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3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高书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9,290,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925%。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9,290,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9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738,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67%。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738,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高书林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娅萌、佘文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钟思均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90,104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8,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90,104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8,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99,290,104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9,738,20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娅萌、佘文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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