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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5-045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15年第二季度,公司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经营仍亏损,主要原因是受国内外经济不景气影响,市场需求持续低迷,合同订单减少,公司销售额无法达到盈亏保本点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系预测数据,公司2015年半年报经营业绩的详细数据将于8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5-046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7月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7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亲自出席11人。会议由张立忠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15年以来,国内经济持续下行,轴承行业产品收入较上年同期进一步减少,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进一步加大,公司轴承产品销售收入有所下滑,轴承市场需求持续低迷。为了有效配置资金,减少投入增加效益,减小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加快“高端轴承建设项目”建设步伐,早日实现投资效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公司拟适当减少“高端轴承建设项目”的投入。

  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对车工、保持架、滚子等零部件加工部分进行独立法人运作,将引入外部资金更新装备。加之公司特大型产品制造装备质量较为稳定,减少“高端轴承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仍能基本满足生产经营和市场需求。

  基于上述情况,本着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原则,公司同意取消“高端轴承建设项目”中的特大型轴承加工设备、车加工设备全部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压缩该项目中的保持架、滚子加工设备、中大型轴承加工设备部分投资,共计18,220.5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效缓解目前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

  本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向宁夏西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了扩大全资子公司宁夏西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增强其筹资能力和企业实力,有效促进其快速发展。同意向宁夏西北轴承轨道交通轴承有限公司增资4,000万元,使其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至人民币5,000万元。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公司拟与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建设租用本公司建筑屋顶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签订《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建设租用本公司建筑屋顶合同》,在本公司高端轴承产业化基地建筑屋顶和南立面上,建设15MWp(以实际装机量为准)光伏并网电站,预计年发电量2020KWH。租期为阳光公司使用之日起25年,预估本公司25年享有的分成总收益约2,800万元。

  本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5年 7月30日,召开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 7月27日。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5-047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其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7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亲自出席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杜万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15年以来,国内经济持续下行,轴承行业产品收入较上年同期进一步减少,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进一步加大,公司轴承产品销售收入有所下滑,轴承市场需求持续低迷。为了有效配置资金,减少投入增加效益,减小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加快“高端轴承建设项目”建设步伐,早日实现投资效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公司拟适当减少“高端轴承建设项目”的投入。

  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对车工、保持架、滚子等零部件加工部分进行独立法人运作,将引入外部资金更新装备。加之公司特大型产品制造装备质量较为稳定,减少“高端轴承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仍能基本满足生产经营和市场需求。

  基于上述情况,本着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原则,公司同意取消“高端轴承建设项目”中的特大型轴承加工设备、车加工设备全部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压缩该项目中的保持架、滚子加工设备、中大型轴承加工设备部分投资,共计18,220.5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效缓解目前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

  本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5-048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概述

  为了稳妥的推动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本着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盈利能力的原则,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经审慎考虑,拟将募集资金项目“高端轴承建设项目”部分未使用募集资金18,220.50万元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15年7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二、原募集资金项目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0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2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124,740,125股,发行价格4.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69.0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2月2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3YCA1149-5号《验资报告》。

  (二)原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并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优先安排投资“高端轴承建设项目”40,000.00 万元,剩余不超过20,000.00 万元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三)原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止2015年7月13日,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高端轴承建设项目实际使用资金已扣除预付供应商但应退回款项,补充营运资金实际使用资金包括了发行费用。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15年3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一)拟变更募投项目计划情况

  原募集资金投资的“高端轴承建设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24.75万套高端轴承生产能力,项目主要产品为石油化工设备轴承、冶金设备轴承、矿山机械设备轴承为代表的大型轴承,以电机轴承为代表的精密轴承,以城市轨交车辆轴承为代表的轨道交通车辆轴承5类高端轴承。

  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7,000万元(建筑工程5,158.80万元,公用工程1,821.60万元,工艺设备及仪器27,760.00万元,安装835.50万元,预备费及其他费用1,424.1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000万元。项目建设期约为2年。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公司变更“高端轴承建设项目”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主要原因为:

  1、2015年以来,国内经济持续下行,轴承行业产品收入较上年同期进一步减少,规模以上企业亏损面进一步加大,公司轴承产品销售收入有所下滑,轴承市场需求持续低迷。为了有效配置资金,减少投入增加效益,减小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加快“高端轴承建设项目”建设步伐,早日实现投资效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公司拟适当减少“高端轴承建设项目”的投入。

  2、公司正在积极对车工、保持架、滚子等零部件加工部分进行独立法人运作,将引入外部资金更新装备。加之公司特大型产品制造装备质量较为稳定,变更后“高端轴承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仍能基本满足生产经营和市场需求。

  3、公司目前流动资金紧张,存在部分即将到期债务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效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

  本着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原则,公司将取消“高端轴承建设项目”中的特大型轴承加工设备、车加工设备全部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同时压缩该项目中的保持架、滚子加工设备、中大型轴承加工设备部分投资,共计18,220.5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新募投项目情况说明

  公司变更“高端轴承建设项目”中的18,220.50万元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公司承诺

  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在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四、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对公司的影响

  因公司加大改造升级现有通用设备,推进资源共享、替代新购,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对“高端轴承建设项目”后续实施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完成后,公司“高端轴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将由40,000.00万元减少至21,779.50万元。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既有利于改善财务状况,提高企业有效营运质量;又有利于有效配置资金,减少投入增加效益,减小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早日实现投资效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细致地审核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减小“高端轴承建设项目”的规模,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该项目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对公司“高端轴承建设项目”后续实施没有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将18,220.50 万元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用于公司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调整,减小投资规模,将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减小行业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有利于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述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内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基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急迫需求和对未来轴承市场的判断做出的决策。有助于缓解资金压力,改善财务状况;也有助于降低市场环境变化对“高端轴承建设项目”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证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无异议。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5-049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30日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29日—2015年7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15:00至2015年7月30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于2015年7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北京西路630号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的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夏西北轴承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贷款4,2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拟与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建设租用本公司建筑屋顶合同的议案》。

  (二)议案披露情况

  1、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3日、7月1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现场办理登记,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2、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

  (二)登记时间: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9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公休日除外)。

  (三)登记地点与联系方式:

  登记地址:银川市北京西路630号,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人:章碰先生

  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0951-2024242

  邮政编码:750021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595

  2、投票简称:西轴投票

  3、投票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交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4、在投票当日,“西轴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股东投票的具体流程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表 2议案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6)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五、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费用自理。

  (二)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至会议地点,并携带相关证明文件。

  (三)网络投票期间,投票系统如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会议全部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如果委托人未对会议表决事项做出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代表委托人(委托单位),其后果由委托人(委托单位)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15-050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建设租用本公司建筑屋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宁夏阳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拟使用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筑屋顶用于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合同签署生效并实施后,公司将从中享有部分收益。

  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但构成重大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内容、租用期限和目标

  1、项目名称:15MWp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内容:阳光公司在公司高端轴承项目建设基地建筑屋顶和南立面上,建设15MWp(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国家电网公司以每度电0.9元价格全额收购,阳光公司一次收回投资成本。阳光公司使用公司屋顶建设光伏电站,公司不参与投资并从每度电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3、项目租用期限:自公司建筑屋顶实际交付阳光公司使用之日起25年。

  4、项目目标:项目投入运营后预计年均发电量2020万KWh(以实际平均年发电量为准),促进公司增加收益及实现绿色节能。

  (二)商业模式

  1、阳光公司负责项目全部投资,含建设期间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费用与运营期间的运行、管理、维护等费用,使用期内拥有项目所有权,并单独作为享受国家项目补贴的主体。

  2、阳光公司按项目中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给公司一定的投资收益分成。预估公司收益如下: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1-7年内,公司享有每度电0.03元的电费收益;项目收回成本后8-25年内,公司享有每度电0.065元的电费收益。公司总收益约2,800万元。

  3、电站后期运营维护优先考虑公司,并付给一定维护费用。

  4、使用期限届满电站组件寿命结束后,阳光公司返还公司屋顶使用权、清除所有项目建设运营中的设备并恢复屋顶原貌,经公司组织现场查验合格后,本合同终止。

  (三) 公司权利和义务

  1、公司保证本项目所使用的建筑屋顶具备25年以上的产权。

  2、公司为阳光公司提供电站建设所需水、电、临时场地等必要条件。

  3、公司为阳光公司提供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提供便利。如发现项目设备出现故障或丢失,及时通知阳光公司,配合阳光公司进行维修和监督。

  4、公司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场地。公司确需对屋顶进行翻修、改造的。应双方共同确定方案,避免对阳光公司资产造成损害。如因公司单方面行为导致阳光公司电站财产受到损害的,阳光公司有权要求公司除承担损失外,还可要求公司支付对方损失30%的赔偿金。

  5、公司配合乙方进行项目前期审批立项、并网接入等相关工作。

  (四)阳光公司权利和义务

  1、阳光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手续齐全。

  2、阳光公司自行承担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设计、采购、施工等费用,负责项目投入运营后设备系统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以及用电安全,并承担所发生相关费用。

  3、因阳光公司原因造成公司建筑物损坏的,导致屋顶结构层、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出现问题,影响公司正常使用的,由阳光公司负责及时彻底修复,并承担所发生费用。

  4、阳光公司在公司施工期间,施工时造成的人员(双方员工)伤害的,由阳光公司负责。

  5、项目设计、安装、施工方案(包括外形和颜色)必须征得公司同意,否则公司有权阻止和终止合同的执行。未经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阳光公司承担。

  6、阳光公司在规划建成时间内不能并网发电,长时间占用场地应支付一定费用。不能支付费用时,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阳光公司承担恢复建筑原状的义务。

  (五)项目的更改、变更

  1、如在项目建设期间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或项目运营期间为提高节能效益,导致方案需要修改时,阳光公司对主要技术指标有权进行修改,修改方案依法依规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报公司备案,所需费用均由阳光公司承担。

  2、使用期内,如阳光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司确保其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知晓并接受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双方在使用期内无故解除协议,除必须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还需支付守约方损失30%的违约金。

  2、公司在阳光公司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出现无故阻碍阳光公司安装、使用、维修设备,或将建筑物屋顶挪作他用,或无正当理由安装影响项目运营的附着物等行为的,本公司应根据阳光公司要求期限整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公司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建筑屋顶的,公司应该赔偿阳光公司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4、阳光公司在使用期间,无故不按照本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公司收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滞纳金,直至合同终止。

  (七)争议的解决

  1、双方发生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细则规定协商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可就争议事项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期限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使用期满时终止。在实施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遇到国家补贴电价下调,公司收益也应随之减少;遇到不可抗拒力,阳光公司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获得政府补偿。

  三、对公司影响

  通过和阳光公司合作,可以促进本公司增加收益和实现绿色节能。

  四、备查文件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阳光公司关于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合作合同》。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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