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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的信任与支持,现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协商一致,本公司将于2015年7月27 日起,参加上海证券网上交易方式场外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对通过上海证券网上交易方式场外申购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详见下表)的投资者,实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上海证券网上交易方式场外申购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合法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及活动时间

  1、本次参与基金:

  ■

  2、活动时间:

  自2015年7月27日起,具体结束时间由上海证券另行公告。

  三、具体优惠费率

  活动期间,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网上交易系统方式场外申购上述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按原费率的4折实行优惠,但优惠后的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或者固定费率的,按照原费率执行。

  本优惠只针对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不包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和基金募集期的认购费率。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具体各基金申购费率参见该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本优惠活动的折扣费率由上海证券决定和执行,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提供的折扣费率办理。本优惠活动解释权归上海证券所有,且其有权对上述优惠活动内容进行变更,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有关优惠活动具体事宜,请咨询上海证券。

  3、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全国)、021-962518

  2、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cifm.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9 4888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关于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

  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香港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决定对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一类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改基金合同

  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以及申购赎回费率的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对《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修订如下:

  增加: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二)对《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修订如下:

  增加“(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对《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投摩根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上述对于基金合同的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基金合同的修订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H类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 021-387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咨询相关信息。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万马股份(002276)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文),并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对旗下基金(不包括ETF基金)所持有的停牌股票万马股份(002276)自2015年7月23日起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关于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香港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决定起对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一类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提高基金分红次数上限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改基金合同

  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以及申购赎回费率的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对《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修订如下:

  增加: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二)对《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修订如下:

  增加“(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对《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8.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对《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表述为: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当本基金已实现收益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税前)的1.5倍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15个交易日内提出分红方案。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基金的正常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上述分红参照标准,并在10个交易日内公告;

  5.本基金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80%;年度分红6次后,如本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则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如已满足收益分配的其他原则,但基金已实现收益未达到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税前)的1.5倍时,本基金依据市场实际状况也可能进行分红;

  7.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针对不同份额类别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H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当本基金已实现收益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税前)的1.5倍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15个交易日内提出分红方案。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基金的正常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上述分红参照标准,并在10个交易日内公告;

  6.本基金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80%;年度分红12次后,如本基金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则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如已满足收益分配的其他原则,但基金已实现收益未达到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税前)的1.5倍时,本基金依据市场实际状况也可能进行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对于基金合同的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基金合同的修订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H类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 021-387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咨询相关信息。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4日

  

  关于上投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

  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香港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上投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决定对上投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一类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改基金合同

  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以及申购赎回费率的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对《上投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修订如下:

  增加: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二)对《上投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修订如下:

  增加“(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对《上投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投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上述对于基金合同的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基金合同的修订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H类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 021-387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咨询相关信息。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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