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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互联 公告编号:2015-131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16:00在公司以现场和传真表决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7月15日以电话和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钱慧芳女士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通鼎互联网事业部的议案》。 同意成立通鼎互联网事业部,由董事黄健担任事业部总经理,组建互联网团队。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互联 公告编号:2015-130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30日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29日~7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15:00至2015年7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慧芳女士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0,554,87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789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0,350,27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77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4,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晓森律师、孙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7,325,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7%; 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 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436%; 反对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564%; 弃权0股。 (二)《关于增补黄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40,488,4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 反对6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5464%; 反对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895%; 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40%。 (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40,489,9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 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796%; 反对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862%; 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342%。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张晓森律师、孙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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