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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2015-040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2015年,武汉海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购买设备及相关服务类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9400万元;新疆伊力特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糖业”)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购买原材料类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15年3月2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临 2015-007号公告。 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7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海泰公司、伊力特糖业发生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关联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司临2015-007号《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精神。 截止2015年7月31日,公司2015年累计与海泰公司签署的合同金额为576.2036万元、与伊力特糖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315.3097万元,没有超过公司此前预计的关联交易金额。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15-062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价异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英威腾、证券代码:002334)2015 年 8 月 6日、8月7日、8月 1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了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披露了《停牌公告》;分别于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15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7月28日披露了《停牌进展公告》;于2015 年8月6日发布了《复牌公告》;于2015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意向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上述公告已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经公司自查: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54),因通知内容中的"委托价格"不符合信息公司网络投票规则,经更正后于2015年8月1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5-057)及《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公告编号:2015-058);除前述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和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是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5-059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商标被初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2015年7月8日下发的商评字[2015]第0000047865号《关于第10729737号"华素HUAS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认定本公司医药类主要控股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素制药)"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第1120125号"华素"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已成为修改前《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的驰名商标"。 根据《裁定书》,对方在接到《裁定书》三十日内有可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司将积极跟进此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断加大对医药大健康领域的投资力度,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募投项目中包含华素制药品牌建设投入,此次"华素"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初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有利于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15-042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经事后核查,现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全文中第四节董事会报告六、对2015年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部分内容更正披露如下: 对2015年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更正前为: ■ 现更正为: ■ 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同时予以更新。上述更正事项主要系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准确性要求,因本次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阅读上的不便,本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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