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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云内动力 股票代码:000903 编号:董2015-050号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7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8月6日发出提示性公告。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9日--2015年8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9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10日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景路66号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九楼会议室。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杨波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人,代表股份355,325,7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705%。 因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关联股东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68,063,839股)均须回避表决。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后,出席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7,261,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212%。其中: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327,4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17%;B、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9,93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2495 %。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36,233股,反对125,700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8560 %。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136,233股,反对125,700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8560 %。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设立"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为了节省股票托管费用,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账户由公司自行管理。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8月11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36,233股,反对125,700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8560 %。 其中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136,233股,反对125,700 股,弃权 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56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吴继华、解丹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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