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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公告编号:临2015-057
债券代码:122382 债券简称:14京银债TitlePh

关于2015年第一次“14京银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果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15-08-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1、根据《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11条规定以及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关于延期召开2015年第一次"14京银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延期通知"),2015年第一次"14京银债"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会议召开时间延期至2015年8月17日上午10:00,相应参会登记时间顺延至2015年8月12日下午17:00。截至2015年8月12日下午17:00,本次会议召集人共收到0名债券持有人的参会登记,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0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0.00%。根据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参会登记情况,拟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债券张数占本期未偿还债券张数总额的比例未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11条的规定,本次会议仍按照《延期通知》中说明的会议时间、地点、议案进行。

  2、2015年第一次"14京银债"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5年8月17日10:00

  3、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会议主持人:会议召集人委派的代表

  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未偿还总张数为7,790,000.00张,参加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0张,占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

  三、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0张,占持有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反对0张,占持有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弃权0张,占持有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

  鉴于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数量为0,占本次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议案未经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通过,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14京银债"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五、对全体债券持有人的重要通知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15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详见2015年8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53)。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92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每股8元,即以每股8元或更低的价格回购股票。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92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8元/股的条件下,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7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四个月,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或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临2015-054)(以下简称"通知债权人公告"),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期债券持有人自通知债权人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依其约定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券持有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鉴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形成有效决议,有提前清偿债务要求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可以依照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所述要求自行申报债权。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的视同放弃提前清偿债务要求。

  (三)债权申报的后续处理

  公司将于2015年9月14日17:00后统计全体债券持有人本次债权申报结果,并根据申报结果决定是否提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审议通过提前回售部分债券的议案(议案名称、议案具体内容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为准)。公司届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要求办理本期债券已申报债权部分的回售、注销。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14京银债"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发行人: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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