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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8-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401 股票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15-046

  债券代码:112041 债券简称:11冀东01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至2011年9月1日发行的2011年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1冀东01")将于2015年8月31日支付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8月2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冀东01(112041)。

  3、发行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6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11冀东01"票面利率为6.2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1年8月30日。

  9、付息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3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2 年至2016年每年的8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1、担保情况: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承担的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联合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11冀东01"于2011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1冀东01"的票面利率为6.28%,每1手 "11冀东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52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28日

  2、本次除息日:2015年8月31日

  3、本次付息日:2015年8月31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冀东01"持有人。2015年8月28日(含)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8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增光

  住所: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

  联系人:张金芳、张晋辉

  联系电话:0315-3083315

  传真:0315-308331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755-82401562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15-047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增资

  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铜川公司增加资本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10.9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5-042号公告)。

  2015年8月21日,铜川公司收到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事项已完成,换发后的营业执照内容如下:

  名 称: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法定代表人:刘宗山

  注册资本:拾壹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5月12日

  经营范围:骨料、水泥、水泥熟料及水泥深加工产品、水泥生产及研究开发,设备配件、其他建材的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销售、运输;水泥产品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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