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8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5-08-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特定申购期申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国泰新汽车份额”)、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新汽车A份额”)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新汽车B份额”)。其中,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31、国泰新汽车份额: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32、新汽车A份额: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3、新汽车B份额: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4、分级份额:指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的统称

  3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特定申购期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特定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该期间只开放特定申购期申购,不开放赎回业务

  41、特定申购期申购:指投资人在特定申购期进行的场内申购或场外申购,对于特定申购期申购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将在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进行折算,并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42、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指特定申购期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

  43、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指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特定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在保持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同时,对于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特定申购期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和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转型折算后的份额,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申购即为日常申购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本金:除非本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新汽车A份额而言,指1.0000元

  52、新汽车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含)至第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53、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指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中若有特别所指的除外

  54、新汽车A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指新汽车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

  55、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收益:指自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含)起至第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以1.0000元为基准,采用新汽车A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累计计算的金额

  5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终止

  5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58、存续期:指《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9、基金转型:指对包括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修订基金合同、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指数分级基金、并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60、标的指数:指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6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的行为

  6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行为

  6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行为

  64、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泰新汽车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的10%

  71、元:指人民币元

  7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5、基金份额净值:指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7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如果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转型

  基金转型是指对包括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修订基金合同、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指数分级基金、并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九、基金份额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安排特定申购期,特定申购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特定申购期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特定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在保持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同时,对于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特定申购期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和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转型折算后的份额,将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并可选择将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投资人也可将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申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进行分拆,场外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场内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06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3月9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15日生效。

  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修订基金合同、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指数分级基金、并更名为“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5年8月27日起,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国泰新汽车份额”)、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新汽车A份额”)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新汽车B份额”)。其中,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基金合同生效后,国泰新汽车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可分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2、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配对转换原则进行操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及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5、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因折算而新增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1:1 的比例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

  三、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

  在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原则对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新汽车A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新汽车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将优先确保所有新汽车A份额的本金及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收益;新汽车B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新汽车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在优先确保所有新汽车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记为新汽车B份额的净资产。

  在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如下:

  1、新汽车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含)至第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若届时无法获得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利率作为计算基准,并据此约定新汽车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日单利收益率为新汽车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

  新汽车A份额的约定收益,自转型折算与自动分离日次日(含)起至第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以1.0000元为基准,采用新汽车A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收益或本金安全,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1份新汽车A份额与1份新汽车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等于2份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新汽车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后,根据上述关系,计算出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假设:

  ■

  五、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类别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可分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并分拆成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新汽车A份额与新汽车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安排特定申购期申购。对于特定申购期场内申购和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场内国泰新汽车份额(如转型折算则以折算后份额计),在特定申购期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将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新汽车A 份额与新汽车B 份额,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本基金特定申购期的具体安排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国泰新汽车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特定申购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特定申购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以金额申请,赎回国泰新汽车份额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国泰新汽车份额进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对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国泰新汽车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国泰新汽车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或上市交易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照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后,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照1:1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照1:1的份额配比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国泰新汽车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泰新汽车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或变更办理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泰新汽车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的国泰新汽车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国泰新汽车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国泰新汽车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合同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3、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新汽车A份额和新汽车B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配比为1:1。

  4、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泰新汽车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就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下转B43版)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532版)
   第A002版:聚焦“黑色星期一”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发掘锂电池产业链投资机会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公 司
   第A009版:基 金
   第A010版:数 据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第B261版:信息披露
   第B262版:信息披露
   第B263版:信息披露
   第B264版:信息披露
   第B265版:信息披露
   第B266版:信息披露
   第B267版:信息披露
   第B268版:信息披露
   第B269版:信息披露
   第B270版:信息披露
   第B271版:信息披露
   第B272版:信息披露
   第B273版:信息披露
   第B274版:信息披露
   第B275版:信息披露
   第B276版:信息披露
   第B277版:信息披露
   第B278版:信息披露
   第B279版:信息披露
   第B280版:信息披露
   第B281版:信息披露
   第B282版:信息披露
   第B283版:信息披露
   第B284版:信息披露
   第B285版:信息披露
   第B286版:信息披露
   第B287版:信息披露
   第B288版:信息披露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8-25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