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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侵权的四个要件 2015-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张超
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投资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将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所引起侵权的要件及其民事责任进行梳理。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场合,上市公司应当就其虚假陈述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成立具有四个要件,即行为要件、过错要件、损害事实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过错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要件,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财产、精神等伤害;因果关系要件,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也应当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侵权应具备四个要件 要件之一:行为要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属于侵权行为,我国法律禁止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于上市公司面向公众进行集资,因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对公众进行投资具有直接影响。如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将误导投资人进行投资,从而可能造成投资人财产损失。因此,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虚假陈述属于向投资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要件之二:过错要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市公司具有真实、准确、完整陈述的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具有过错。 要件之三:损害事实要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构成侵权往往会给投资人带来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定》”)第30条规定,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主要为投资差额损失与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就投资差额损失而言,其计算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为:投资人在基准日(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下同)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第二种情形为: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要件之四:因果关系要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要求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照《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定》第18条的规定,认定因果关系应当考虑以下三种情形: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但是,如果投资者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不能认定其具有因果关系。在我国,有判例认为:“影响投资者作出股票投资决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仅是其中一种因素。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除具有流动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风险性、波动性的特征。股票的特征决定了投资股票既是一种收益率颇高的投资方式,又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作为投资者,不仅要面临外部客观因素所带来的风险,还要面对自身主观决定因素所造成的风险。影响投资者投资决定的主要相关因素有:国家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银行利率的影响,通货膨胀,投机操作行为,上市公司本身的声誉、经营状况、股利政策、预期发展前景以及投资者的心理因素和判断等。”因此,如果投资人在投资期间遇到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割断”上市公司侵权行为与投资人受到的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无法认定上市公司构成侵权。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一旦能够认定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行为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就能够认定上市公司应当向投资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做了原则性规定。我国《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我国《证券法》通过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保荐人、承销商等主体纳入连带责任的方式尽可能地保护投资人利益,从而为禁止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法律机制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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