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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5-074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5-08-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8月28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5年并民初字第00611-00614、00616、00617、00619-00622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李建华、刘军、蔡小丽、朱红辰、曹丽英、李刚、金超阳、蒋锋、张朝祥、刘疆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李建华、刘军、蔡小丽、朱红辰、曹丽英、李刚、金超阳、蒋锋、张朝祥、刘疆分别赔偿人民币349056.99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347266元,佣金损失人民币1041.8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347.27元,利息损失人民币401.92元)、42031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41791元,佣金损失人民币125.37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41.79元,利息损失人民币72.84元)、396171.85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393909.6元,佣金损失人民币1181.31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393.91元,利息损失人民币686.61元)、49968.61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49664元,佣金损失人民币148.99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49.66元,利息损失人民币105.96元)、68796.64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68400元,佣金损失人民币205.2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68.4元,利息损失人民币123.04元)、135659.74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35018元,佣金损失人民币405.05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135.02元,利息损失人民币101.67元)、27026.88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26880元,佣金损失人民币80.64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26.88元,利息损失人民币39.36元)、16900.47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6800元,佣金损失人民币50.4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16.8元,利息损失人民币33.27元)、13435.9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3354元,佣金损失人民币40.06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13.35元,利息损失人民币28.49元)、67893.73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67492元,佣金损失人民币202.48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67.49元,利息损失人民币131.7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一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 2015年1月10日,被告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被告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06年6月20日,揭露日为2013年4月24日。 上述实施日后,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买入被告股票,后又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而遭受巨额损失,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现被告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投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15年并民初字第00611-00614、00616、00617、00619-00622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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